政协委员支招“老年人权益保障” 社区应规划建设养老院
云南网讯(记者 王琳) 11月3日下午,云南省政协社法委、云南省民政厅和云南省老龄办在昆明联合召开《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立法协商会。协商会邀请了在滇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以及相关专家学者为修订新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提出意见和建议。这在我省立法协商工作中是一次创新实践,是云南省政协创新立法协商新渠道、新途径的具体体现。
民盟中央副主席、省政协副主席、民盟云南省委主委、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倪慧芳出席协商会。
背景:我省60周岁以上老人享受诸多优待政策
目前,我省老年人口数量已占人口总数的11%以上,老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还在不断升高。自1991年9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就率先制定实施了《云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之后,1999年4月,云南省人大常委又修订出台了《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07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又第二次对《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条例体现了“共建和谐、共享和谐”的时代主题,更加突出了老年人的权益保障。
目前,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老年证就可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交车、进公园公厕免费和就医减免挂号费等优待。按照现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70周岁以上的老人凭证还可以免费进入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而农村的高龄老人不仅享有这些有待,还可以不承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以及其他社会性集资。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高龄老人的优惠待遇外,县级人民政府还将定期定额给予生活补助,卫生部门应当定期为其免费体验。
此外,在养老服务方面,截至2012年末,云南省共建成养老机构808所,养老床位总数达6.1万张。其中,已建成农村敬老院670所,床位4.17万张;城市国办养老机构74所,床位9915张;民办养老机构60所,床位11657张。目前,在建农村敬老院101所,建成后可新增养老床位8700余张。
现状:现行法规需要进行修订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加了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与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建设、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很多新内容。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上位法,切实解决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遇到的诸多新问题,促进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发展,现行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亟需重新修订。
在协商会中,倪慧芳强调,《条例》的修订,一是应按照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强化依法办事和法治思维,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依法治省的范围内,发挥立法的先导作用,做好老龄立法工作和立法协商工作,使我省老龄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推动我省老龄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二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人才济济的优势,积极做好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立法协商工作,使修订后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老年人权益,不断促进老龄事业的发展的修订工作,要不断推进立法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积极推动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三是要不断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提高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认识,推动老龄事业加快发展,让广大老年人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建议:社区应规划建设养老院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独生子女工作范围不断扩大,远离父母、远离家乡的情况愈发普遍,留下的是越来越多的独居老人和空巢老人。对于这部分老人,应该如何照顾他们的晚年生活安全呢?倪慧芳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推进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为有需要的老人配发专用手机等简易通讯工具,使广大独居老人、空巢老人能够及时得到紧急援助服务和便捷生活照料服务。
在省政协常委、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主任雷耀明看来,老有所养是最基本的要求,如何让老年人有尊严、快乐地度过最后一段时光才是问题的关键。“社区为什么不能像配套建设幼儿园一样,建设托老所或者养老院呢?”雷耀明认为,每个老人都希望能有子女陪在身边,与其把养老院建在郊区僻壤,不如就建在小区里,“子女上班的时候,就把老人就近送到敬老院,下班后再把老人接回来享受天伦之乐。”
“家庭养老和居家养老,仅一字之差,但意义就完全不一样了。”省政协委员、昆明市政协副主席陆玉珍也把关注的目光放在了社区养老上。她建议,在修订《条例》时,应针对我省社区发展情况,明确加强社区居家养老中心的建设,采取多种运营方式来推进,政府应完善政策措施,向社会购买服务。
倪慧芳也希望,我省能着力构建完善的社区支持系统,使老年人在本村居就能享受到照料、家政、医疗、心理辅导、康复训练、文化娱乐等服务,使社区成为为老服务的基础平台。
除基本的养老以外,如何能让老年人的生活丰富多彩?我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曾提出,老年学校要基本覆盖每个乡镇、街道,老年人入学率达到5%以上;各类健身路径、健身场所基本覆盖城乡社区,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老年人比例达到50%以上;老年人参与问题活动的比例达到60%以上。而事实上,我省的老年教育工作却是比较之后的,目前,尚没有一所正规的面向社会的老年大学。为此,倪慧芳建议,应将老年教育纳入全省教育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充分保障老年人受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