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威胁非法拘禁欠款人 极端讨债手段不可取

12.09.2016  13:39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讨债的方式和手段也得合法。讨债不成可诉诸司法解决,一旦冲动采取了极端手段,如非法拘禁、殴打欠债人、放火威胁欠债人,这样的讨债让合法事变成了非法事,钱没要回来,自己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A

   男子拎汽油到典当行威胁老板

  64岁的杨某是昆明人,2016年1月18日9时许,杨某在昆明市西山区海源南路一家典当行因索要欠款未果,拿出汽油泼洒到楼梯过道上,并扬言放火以威胁典当行老板归还欠款。民警出警劝阻杨某的过程中,杨某又拿出打火机两次点燃废纸,所幸未造成严重后果。

  杨某冲动的行为不但没有要回欠款,还因涉嫌放火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了。

  杨某交代,2014年,他和妻子将30万元积蓄借给了这家典当行,没想借款后没多久,典当行就一直没有按约还钱,着急的两人多次找典当行讨债,但一直没有要到。2016年1月18日早晨,越想越气的杨某带着家里用剩的一点汽油来到了典当行索要欠款。讨债未果后,杨某以放火威胁典当行老板。

  今年6月15日,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杨某的行为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要债过程中携带汽油并将汽油泼洒在典当行内,且在民警劝阻过程中两次点燃废纸,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为此,西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案例B

   为追欠款扣押欠款人10小时

  欠款人一直没还钱,为索要债务,王某、吴某2人于2015年10月20日晚上9点左右,在昆明市盘龙区落索坡村找到被害人赵某讨债。

  2人殴打赵某并将他强行拉上车带到盘龙区白云路一家宾馆里非法拘禁,逼他还钱。非法拘禁期间,赵某设法报了警。次日上午11点许,被非法拘禁10多个小时后,赵某在宾馆被公安人员解救,王某、吴某也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赵某伤情为轻微伤。

  盘龙区法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王某、吴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吴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虽然2人辩解没有殴打被害人,但根据多人证言和伤情鉴定意见相互印证,证实2人实施了殴打行为,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吴某犯非法拘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案例C

   拘禁欠款人10多小时获刑1年

  40岁的范某是四川省人,2015年10月5日下午6点左右,为索要债务,范某受朋友范某甲的邀约(已判刑),驾驶一辆黑色奥迪轿车,在安宁市区强行将普某带到了周边一处水边,对普某进行恐吓、殴打、威胁,逼迫其还钱。

  次日凌晨0时许,范某、范某甲等人又将普某带到安宁市区一处小区6楼的房间里,继续非法拘禁普某,逼他还钱。被拘禁10多个小时后,当天早晨6时许,普某趁范某等人熟睡之际爬窗逃跑。逃跑过程中摔伤,后被警察解救。经鉴定,普某伤情为轻伤一级。钱没要回来,范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

  2016年8月9日,安宁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范某非法拘禁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非法拘禁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范某在非法拘禁期间殴打被害人,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安宁市法院一审判决,范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 律师说法

   讨债公司易“惹事

   民事诉讼最保险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胡家艳律师分析了三种讨债方式的利弊。

  一是自己上门要债。自己或联合亲戚朋友上门要债,此途径的优点是直接,如果债务人讲诚信,容易达成还款协议,即使当时要不到钱,也有利于证据收集。“但一定要注意的是,讨债时可能激化矛盾,发生冲突,采取过激的行为,甚至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二是委托“讨债公司”追债。讨债公司没有合法地位,且此种讨债方式成本较高,一般达到债权额30%甚至50%以上。因利益驱使,讨债公司人员为达成讨债成功的目的,在手段选择上无所不用其极,极易涉嫌犯罪,如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

  三是提起民事诉讼。首先,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细致的诉前财产调查,根据调查的财产情况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其次,注意留存和收集能够证实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避免无借款合同、无借条证据,仅凭口头协议借款,特别是大额借款,极易因债务人否认借款的真实性发生纠纷,如无法补足证据,则债权人面临败诉风险。最后,注意留存借款支付凭证,如现金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等,避免债务人诉讼中主张借款并未实际支付,特别是现金支付,没有凭据极易被认定为未实际支付。(都市时报 记者林舒佳 实习生杨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