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光善:主动适应改革要求 全面履行高校纪委职责
省教育厅党组成员、驻省教育厅纪检组组长 沈光 善
当前,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其中涉及高校的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 驻省教育厅纪检组机构改革。在今年的纪委派驻全覆盖改革中,撤销了省委高校纪工委和驻省教育厅监察室,保留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实行单独派驻。省委明确,驻省教育厅纪检组负责监督省教育厅(省委高校工委),对高校纪委具有指导、监督职能。硕辅书记在派驻机构改革动员会上,进一步明确高校中层干部的违纪案件由驻省教育厅纪检组负责审理。驻在部门处级干部的立案,可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或经省纪委同意可以先立案再通报。对高校的省管干部,经省纪委同意,驻省教育厅纪检组可以进行初核,同时参与省纪委对省管干部的查处,这些变化使得派驻机构的独立性得到进一步增强,责任也更大了。 二是 本科院校的纪委书记已经全部单列。这是纪检机构改革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目前,经省纪委与省编办协调,所有的本科学校的纪委书记职数已经单列,下一步专科学校也将把纪委书记进行单列。根据硕辅书记的指示,民办高校也将逐步设立纪委,我们正在组织调研,选择2-3家具备条件的高校先行开展试点,再作总结推广,这也将是高校纪委组织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三是 省委关于高校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办法出台。根据《提名考察办法》,高校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将由省纪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提名条件上,突出强调高校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要能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注重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在工作程序上,进一步明确本科院校纪委书记由省纪委会同省委组织部提名考察,本科院校的纪委副书记和专科学校的纪委书记(正处级),委托驻省教育厅纪检组会同省委高校工委组织部或主管单位的组织部门提名考察后,报省纪委组织部备案。以上三个方面的改革进一步推动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体现了干部管理和案件查办的“两个为主”。在解决了后顾之忧后,高校的纪委书记、副书记要主动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放开手脚、不辱使命、大胆履职,聚焦监督执纪问责。
一、把监督作为首要任务。 纪委的监督职责是由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地位所决定的,落实监督责任是纪委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是第一位的任务。如驻省教育厅纪检组第一项主要职责就是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省委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省纪委报告。主要对象是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处级干部。监督工作要紧盯人、财、物和重大事项,加大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和招生录取等“七个关口”的监督,建立健全六大制度。 一是 在决策方面,要建立健全参加相关会议制度,纪委书记要参加党委的书记办公会,纪委副书记要全程列席党委会、参加校长办公会,全程监督;要建立健全文件会审和抄送制度,凡是涉及人事、项目、资金、物资设备采购等方面的重要文件,须送纪委会审会签;以党委及行政名义下发的文件,须抄送纪委,让学校的各项工作都在纪委的监督之下。 二是 建立完善干部人事工作监督制度,纪委全程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主要对人选的廉政把关,对选人用人的工作程序是否合规进行监督。纪委书记一定要参与干部选拔动议、酝酿、提名、推荐等重要环节的工作,做好廉政审查和任前廉政谈话;人员招录、调动等其他干部人事情况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须报告纪委。 三是 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督制度,紧扣项目计划编制的可行性和效益性,项目合同和各类制度、物资采购、财务执行情况和项目管理等重点环节,完善项目评审、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举措和审批流程,从源头上堵住项目资金被骗取、套取的漏洞。大额资金安排、使用必须提交纪委审查后,报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四是 在物资设备采购方面,要建立健全招投标的监督制度,紧盯申报审批、招标采购、物资验收环节和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按照事前方案报备、事中现场随机监督、事后受理举报核实查处的原则,坚决防控物资采购部门和单位采取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或学校分散采购等违规行为,确保采购资金安全。 五是 建立健全重要事项的监督制度,紧盯招生录取、基建工程、校办企业管理等“三重一大”事项,分级管理、分级决策,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坚持一题一议,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不得仅凭少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
二、要把执纪作为基本职责。 审视历史可以看出,不同历史时期党的纪律的内容和纪委的职责不尽相同,但有一条始终未变,就是严明党的纪律,查处腐败行为,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惩处是其他机构所不能代替的,对腐败分子而言,纪委就是一把永远出鞘的利剑。 一是 严格规范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处置,重视从日常谈话、信访举报、巡视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问题线索,贯彻落实好问题线索日清、周转、月报、季结和书记办公会集体排查等制度要求,严格按照“五类方式”做好问题线索的研判处置工作。 二是 加大谈话函询力度,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诫勉、函询、教育,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保护好干部。纪委发出的每一个函询件都要由专人主办,没有问题的,由函询人自证清白,有问题的要主动说清。主办人要认真审查函询对象提交的情况说明和证据材料,不清楚不放过,可以重复多次函询直到将问题弄清楚,并出具规范性的函询情况报告,经会议集体研究,对函询件作出函询了结或转立案初核等具体意见。 三是 要加大纪律审查的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突出执纪重点,坚持刚性约束,把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执行情况作为纪律审查核心内容,进一步增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纪法规的自觉性。要注意防止对“四种形态”的误读、误解,在着眼于保护大多数的同时,对极少数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的,该撤职的撤职,该开除的开除,该移送的移送。 四是 确保纪律审查质量,加强纪律审查队伍建设,注重以案代训,进一步充实纪律审查一体化人才库。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必须重事实、重证据,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和量纪关,把每一个案件办成铁案。要落实好硕辅书记的指示,凡属副处级以上干部受到党政纪立案查处的,均报驻省教育厅纪检组进行案件审理。
三、把问责作为重要利器。 对党员干部的惩戒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针对包括老百姓在内的所有人;第二层次是纪律,是专门针对党员干部的,所以纪严于法;第三个层次就是问责,把法律法规、纪律管不到的空白地带规范起来,这在我党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的补缺作用。应该说,现在的问责和过去的问责一脉相承,却又更加严格,结果运用更加充分。 一是 要学好、用好问责条例和省委实施办法。如:诫勉谈话与诫勉的区别,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省委实施办法规定问责情形苗头性问题的,应当予以提醒谈话或者诫勉谈话,并写出书面检讨,整改不力的,再启动问责程序进行问责,可见,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是不算问责的。 二是 要按情形严格追责,把问责条例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结合,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紧紧聚焦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释放有责必问、有问必严的强烈信号。 三是 要按程序和方式追责,从问责的启动、调查的展开,到处理意见的提出、研究,再到处理决定的形成、送达,以及问责对象的申诉渠道和程序等,都要按规范进行,问责程序“一个不能少”。涉及高校的问责审理由高校纪委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自行审理,副处以上干部报驻省教育厅纪检组备案。 四是 要运用好问责结果,建立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结果运用的完整链条。凡经查实的问题,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坚决追究责任,决不搞下不为例,不搞姑息迁就。凡被问责的组织和个人,都应与其评优评先、奖励绩效、提拔重用等挂钩,最大化地运用好问责结果。(摘自2016年10月20日在《云南省纪检监察学会高校分会换届选举暨第十八届纪检监察审计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
省教育厅党组成员、驻省教育厅纪检组组长 沈光 善
当前,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其中涉及高校的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 驻省教育厅纪检组机构改革。在今年的纪委派驻全覆盖改革中,撤销了省委高校纪工委和驻省教育厅监察室,保留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实行单独派驻。省委明确,驻省教育厅纪检组负责监督省教育厅(省委高校工委),对高校纪委具有指导、监督职能。硕辅书记在派驻机构改革动员会上,进一步明确高校中层干部的违纪案件由驻省教育厅纪检组负责审理。驻在部门处级干部的立案,可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或经省纪委同意可以先立案再通报。对高校的省管干部,经省纪委同意,驻省教育厅纪检组可以进行初核,同时参与省纪委对省管干部的查处,这些变化使得派驻机构的独立性得到进一步增强,责任也更大了。 二是 本科院校的纪委书记已经全部单列。这是纪检机构改革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目前,经省纪委与省编办协调,所有的本科学校的纪委书记职数已经单列,下一步专科学校也将把纪委书记进行单列。根据硕辅书记的指示,民办高校也将逐步设立纪委,我们正在组织调研,选择2-3家具备条件的高校先行开展试点,再作总结推广,这也将是高校纪委组织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三是 省委关于高校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办法出台。根据《提名考察办法》,高校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将由省纪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提名条件上,突出强调高校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要能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注重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在工作程序上,进一步明确本科院校纪委书记由省纪委会同省委组织部提名考察,本科院校的纪委副书记和专科学校的纪委书记(正处级),委托驻省教育厅纪检组会同省委高校工委组织部或主管单位的组织部门提名考察后,报省纪委组织部备案。以上三个方面的改革进一步推动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体现了干部管理和案件查办的“两个为主”。在解决了后顾之忧后,高校的纪委书记、副书记要主动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放开手脚、不辱使命、大胆履职,聚焦监督执纪问责。
一、把监督作为首要任务。 纪委的监督职责是由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地位所决定的,落实监督责任是纪委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是第一位的任务。如驻省教育厅纪检组第一项主要职责就是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省委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省纪委报告。主要对象是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处级干部。监督工作要紧盯人、财、物和重大事项,加大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和招生录取等“七个关口”的监督,建立健全六大制度。 一是 在决策方面,要建立健全参加相关会议制度,纪委书记要参加党委的书记办公会,纪委副书记要全程列席党委会、参加校长办公会,全程监督;要建立健全文件会审和抄送制度,凡是涉及人事、项目、资金、物资设备采购等方面的重要文件,须送纪委会审会签;以党委及行政名义下发的文件,须抄送纪委,让学校的各项工作都在纪委的监督之下。 二是 建立完善干部人事工作监督制度,纪委全程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主要对人选的廉政把关,对选人用人的工作程序是否合规进行监督。纪委书记一定要参与干部选拔动议、酝酿、提名、推荐等重要环节的工作,做好廉政审查和任前廉政谈话;人员招录、调动等其他干部人事情况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须报告纪委。 三是 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督制度,紧扣项目计划编制的可行性和效益性,项目合同和各类制度、物资采购、财务执行情况和项目管理等重点环节,完善项目评审、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举措和审批流程,从源头上堵住项目资金被骗取、套取的漏洞。大额资金安排、使用必须提交纪委审查后,报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四是 在物资设备采购方面,要建立健全招投标的监督制度,紧盯申报审批、招标采购、物资验收环节和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按照事前方案报备、事中现场随机监督、事后受理举报核实查处的原则,坚决防控物资采购部门和单位采取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或学校分散采购等违规行为,确保采购资金安全。 五是 建立健全重要事项的监督制度,紧盯招生录取、基建工程、校办企业管理等“三重一大”事项,分级管理、分级决策,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坚持一题一议,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不得仅凭少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
二、要把执纪作为基本职责。 审视历史可以看出,不同历史时期党的纪律的内容和纪委的职责不尽相同,但有一条始终未变,就是严明党的纪律,查处腐败行为,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惩处是其他机构所不能代替的,对腐败分子而言,纪委就是一把永远出鞘的利剑。 一是 严格规范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处置,重视从日常谈话、信访举报、巡视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问题线索,贯彻落实好问题线索日清、周转、月报、季结和书记办公会集体排查等制度要求,严格按照“五类方式”做好问题线索的研判处置工作。 二是 加大谈话函询力度,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诫勉、函询、教育,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保护好干部。纪委发出的每一个函询件都要由专人主办,没有问题的,由函询人自证清白,有问题的要主动说清。主办人要认真审查函询对象提交的情况说明和证据材料,不清楚不放过,可以重复多次函询直到将问题弄清楚,并出具规范性的函询情况报告,经会议集体研究,对函询件作出函询了结或转立案初核等具体意见。 三是 要加大纪律审查的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突出执纪重点,坚持刚性约束,把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执行情况作为纪律审查核心内容,进一步增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纪法规的自觉性。要注意防止对“四种形态”的误读、误解,在着眼于保护大多数的同时,对极少数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的,该撤职的撤职,该开除的开除,该移送的移送。 四是 确保纪律审查质量,加强纪律审查队伍建设,注重以案代训,进一步充实纪律审查一体化人才库。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必须重事实、重证据,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和量纪关,把每一个案件办成铁案。要落实好硕辅书记的指示,凡属副处级以上干部受到党政纪立案查处的,均报驻省教育厅纪检组进行案件审理。
三、把问责作为重要利器。 对党员干部的惩戒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针对包括老百姓在内的所有人;第二层次是纪律,是专门针对党员干部的,所以纪严于法;第三个层次就是问责,把法律法规、纪律管不到的空白地带规范起来,这在我党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的补缺作用。应该说,现在的问责和过去的问责一脉相承,却又更加严格,结果运用更加充分。 一是 要学好、用好问责条例和省委实施办法。如:诫勉谈话与诫勉的区别,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省委实施办法规定问责情形苗头性问题的,应当予以提醒谈话或者诫勉谈话,并写出书面检讨,整改不力的,再启动问责程序进行问责,可见,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是不算问责的。 二是 要按情形严格追责,把问责条例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结合,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紧紧聚焦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释放有责必问、有问必严的强烈信号。 三是 要按程序和方式追责,从问责的启动、调查的展开,到处理意见的提出、研究,再到处理决定的形成、送达,以及问责对象的申诉渠道和程序等,都要按规范进行,问责程序“一个不能少”。涉及高校的问责审理由高校纪委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自行审理,副处以上干部报驻省教育厅纪检组备案。 四是 要运用好问责结果,建立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结果运用的完整链条。凡经查实的问题,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坚决追究责任,决不搞下不为例,不搞姑息迁就。凡被问责的组织和个人,都应与其评优评先、奖励绩效、提拔重用等挂钩,最大化地运用好问责结果。(摘自2016年10月20日在《云南省纪检监察学会高校分会换届选举暨第十八届纪检监察审计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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