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多措并举全面落实国务院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

07.04.2015  13:09

      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全力以赴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支持和帮助鲁甸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近日,云南省对照《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研究制定了进一步细化的操作实施办法。针对每项政策措施,都明确了责任分工,要求各部门认真履职,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切实支持、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要求昭通市、曲靖市政府要认真履行恢复重建工作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的职责;明确省财政厅加强统筹,及时督促检查和跟踪报告政策执行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执行。

一.财政政策

一是 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年初预算安排、统筹非定向捐赠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积极筹措资金保障灾后恢复重建。明确灾区市、县、区政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灾后恢复重建。明确省级根据灾害损失规模、灾后恢复重建需求和地方财力、捐赠资金等情况,统筹现有各类财政资金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对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实行总量包干,同时综合运用各类政策,使政策安排、资金投入和重建规划相互衔接、相互配合。

二是 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确从受灾严重地区征收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专项用于解决该区域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从受灾严重地区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专项用于受灾严重地区。对受灾严重地区纳入规划的灾后恢复重建,可以减免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等。

二、税收政策

一是减轻企业、个人税收负担。 除对受灾严重的企业、个人免征、减征一定期限的所得税外,对受地震灾害影响导致车船报废、灭失的,免征地震灾害当年的车船税。已完税的车船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申请退还报废、灭失所属年度的税款等。

二是支持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因地震灾害导致住房灭失而在省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鉴定并出具住房灭失证明,凭灭失住房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证明,可免征重新购买普通标准住宅应缴纳的契税,纳税人重新购买普通标准住宅享受免征契税的套数应和灭失住房套数一致等。

三是促进就业。 鼓励受灾地区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并明确按照程序对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

三、金融政策

从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加强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加大对灾区金融政策的支持。同时,鼓励上市公司参与受灾地区重建,支持拟将募集资金投向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和生产的公司融资申请。加强对灾区企业的上市、挂牌的培育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引导、指导有关保险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后恢复重建保险资金投资力度。

四、土地政策

从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方式、土地审批流程、土地整治、林地使用等方面,加大对灾区土地政策的扶持。同时,明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按照“先补偿安置、后征用”的原则,做好被征用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受灾地区各类用地的特殊要求,依法依规,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报批材料,调整审批程序,保证及时高效用地等。

五、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从加大就业援助、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保障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等方面,加大对灾区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的支持。同时,明确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因灾造成生产经营困难,采取措施组织生产自救的,统筹地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失业保险费费率调整为1.5%,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个人缴纳0.5%等政策。

六、产业政策

从优化产业布局、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落实项目征地、环境保护、融资优惠政策措施,对受灾严重地区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等优惠政策促进灾区产业发展。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支持昭通符合条件的新增电力用户优先使用留存电量,输配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标准的50%执行,并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等。

将受灾地区作为乌蒙山集中连片扶贫的重点地区支持受灾地区社会事业发展,从加大以工代赈力度、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等方面支持灾区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