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擅自蓄水放水截流最高拟罚3万元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就《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征民意。《意见稿》明确,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杂物、擅自摆摊设点;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违者,拟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防洪排涝、水力发电、农村饮水、引(供)水等各类工程及其设施,包括水库、渠道、管道、堤防、泵站、水电站、闸坝、机电井、塘坝、水池、水窖等。
《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职权,对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权属证书;同时,依照职权对水利工程的土地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相应权属证书。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租赁、承包。
针对水利工程管理,《意见稿》明确规定:大(1)型水利工程及重大引调水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2)型水利工程由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型水利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小型水利工程。
针对水利工程的安全,《意见稿》要求,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应当6至10年开展一次。新建的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开展首次安全鉴定;水利工程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安全鉴定。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水价标准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定并公布。同时要求开展水利工程经营,应确保工程、生态和水质安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在水利工程保护方面,《意见稿》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其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界桩和公告牌,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拟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四类行为:(一)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二)爆破、打井、钻探;(三)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四)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拟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挖砂、采石、取土、开沟、建窑、埋坟;堆放杂物、掩埋物体、擅自摆摊设点;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违者,拟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擅自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拟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李丹丹报道 (昆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