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撤回昆明天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许可的决定
26.01.2016 20:04
本文来源: 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撤回昆明天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许可的决定
昆明天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根据我厅2015年8月21日向你所下达的《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昆明天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整改的通知》(云财会〔2015〕39号),责令你所于60日内(2015年10月21日前)整改达到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的设立条件。在整改期满后,你所未向我厅报送整改方案,现整改期限已经逾期,你所仍未达到法定设立条件。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撤回你所的设立许可。你所应当自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所不得承接新的业务,不得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也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你所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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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1.2016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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