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律师尽职尽责 维护国籍不明人员的合法权益

19.10.2015  18:09
      2011年10月4日,国籍不明人员阿兰从缅甸小勐拉入境至勐海县打洛镇,又从打洛包车至景洪市嘎洒镇,在嘎洒镇与一名男子接头,收取一装有毒品的纸箱,乘坐无牌三轮摩托自嘎洒至景洪城区,在嘎洒中亚加油站路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阿兰携带的纸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7163克。
      阿兰自述是佤族,住缅甸勐片地区克勒寨子,年龄为24岁。因无法查证核实阿兰的身份情况,侦查机关为阿兰进行了骨龄鉴定,结论为阿兰已满17周岁。
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阿兰无视我国法律,运输毒品海洛因7163克,构成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由于被告人阿兰未聘请律师,2012年7月,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向西双版纳州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定函,州中心立即指派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姜涛律师为被告人阿兰的辩护人。姜涛律师接受指定后,认真负责,仔细查阅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阿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姜涛律师针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指出被告人阿兰案发后认罪态度比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时未满18周岁,建议法庭减轻对其的判处。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指定辨护人姜涛律师提出的辨护意见客观,予以采纳,并于2012年8月8日减轻判处国籍不明人员阿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查获的毒品海洛因7163克依法没收。
      尽管国籍不明人员阿兰的行为触犯了我国法律,但其是幸运的,她得到了我们国家的法律援助,得到了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处,得到了重生的机会。这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是怀仁爱之心,尽服务之职,扬正义之剑,维弱者之权的精神。(西双版纳州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