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2015年1月13日起再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 预计增加我省税收收入超过1400万元

02.02.2015  11:16


2015年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元/升,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此次成品油消费税调整,是国家自2014年11月28日以来连续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这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继续采取“提税与降价同步实施”的调整方式,兼顾了居民和下游企业等承受能力。

据测算,此次政策调整后,预计我省每年将增加成品油消费税收入1263万元,相应增加随消费税附征属于地方收入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约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