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松:进一步提升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进一步提升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华松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不断强化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才能保证有效推动党和国家政策全面落实,宪法和法律公正实施。
第一,要进一步准确把握人大监督的原则和定位。
人大监督的原则。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设计,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种监督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人大监督的定位。 政治定位是: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实施监督。法律定位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职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是法定的,目的是推动各级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人民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人大监督既是权力,更是责任。它同党的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有侧重、互相贯通,共同构成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
第二,要进一步准确把握人大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要坚持党的领导。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开展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一方面,人大在确定监督工作重点、范围和内容时,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从党、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出发;另一方面,监督工作的重要事项、开展的重点、发现的重大问题等,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二要严格依法监督。 人大开展监督工作,首先自身要“依法”,严格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开展,不能有法不依、另搞一套。其次,要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尽责,既不能文过饰非,也不能越俎代庖,代替它们行使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具体工作中,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开展监督工作,深入查找法律实施中带有共性的突出问题,既不能把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一般化、行政化,把违法行为视为一般性的工作失误,也不能动辄“以法扣帽”无限上升约束范围,一切以法律为依据、为准绳来进行监督。
三要强调监督实效。 我们的政治制度顶层设计中,人大就是要对“一府一委两院”实施监督,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监察和法检保障”的有效治理体系。人大监督如果不严格、缺乏权威、没有力度,那就是缺位和失职。因此,要切实担负起法定监督职责,防止形式主义,杜绝“粗泛、宽松、软弱”现象,深入调查研究,抓住突出问题,敢于动真碰硬,督促其改进工作、完善制度、依法行政。既要敢于监督,直面问题,直揭矛盾,不怕红脸出汗,不怕得罪人,该曝光的曝光,该点名的点名,不搞犹抱琵琶、遮遮掩掩、语焉不详,更不能碍于情面“放水、粉饰、打埋伏”;又要善于监督,硬话软说,于法有依,于理有据,提出针对性强、建设性强、可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真正形成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压力,有效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要进一步准确把握人大监督的方向和重点。
人大监督的根本方向,就是党委的工作方向。 必须紧紧围绕党中央、省委、市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能保障落实、制定的重大目标任务能保证实现,来谋划、安排、确立人大监督方向。当前,做好监督工作,就是要根据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宏伟蓝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准确把握临沧“三个阶段性特征”、打造“五个环境”、处理好“七个关系”、做好九个“答卷”、实现“十个跨越”,保障临沧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实现跨越发展,建成全国全省最美丽的地方。
人大监督的重点,就是保障发展、保障民生。 必须把事关临沧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紧紧围绕经济发展选议题,围绕民生民计选议题,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选议题,围绕依法治市选议题。坚持问题导向,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研了解,加强部门沟通,突出重点领域,抓住重点问题,查清病灶、对症下药,切实解决人民群众之急需,推动高质量发展之大计。
第四,要进一步灵活运用人大监督的形式和方法。
首先,要用好用足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形式。 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7种法定形式:一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二是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决算;三是执法检查;四是备案审查;五是询问和质询;六是特定问题调查;七是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这7种监督形式,已经写入法律,要用足用好。
其次,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决定,灵活运用。 既要善于熟练运用单项监督方式,取得监督实效;又要依据实际工作情况,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计划和预决算审查监督、备案审查等监督形式,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形式的特点,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实实在在把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支持、推动,依法依规有机统一起来,体现支持于监督之中,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
第五,认真总结人大监督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
一要总结成功经验。在 过去的工作中,我们探索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有亮点,有特色。比如,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解剖麻雀,对症下药,增强了监督的深度;坚持邀请代表和群众广泛参与调查、视察,逐年拓展监督领域,增强了监督的广度;坚持选题切中民生关切和经济社会发展要害,选题不在多而在精、准、深,增强了监督的精度;坚持公开透明和目标定位,公开选题、公开审议结果、跟踪审议办理、向常委会报告督办结果,增强了监督的力度。
二要探索新的做法。 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几种监督形式还较少。另一方面,经常性运用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形式,基本固定在选题、组织、报告、审议、整改、反馈等六步工作法上,还可以适度增加暗访、抽查、回访、网络直播等来提升检查监督实效;预决算审查监督向支出预算方面拓展不够,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不足;专题询问的针对性、实效性、互动性和建议的可操作性不足,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
人大监督是人民行使国家管理权力的体现,是实现国家机构相互制约、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作的重要保障。下步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组织方式和工作方法,灵活运用、综合施策、增强实效,使人大监督更有力度、更具权威、更有实效。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