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积极推进省属国有文化企业出资人监管“放、管、服”改革进程

26.11.2016  00:32

 

为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精神,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省财政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文化企业主管监管制度的意见》要求,对依法应履行的监管职责进行梳理,制定了省属国有文化企业出资人监管职责清单。

一是依法管理,科学界定出资人监管边界。 职责清单坚持了对法律法规规定为出资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科学管理、决不缺位;对出资人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依法放权、决不越位。

二是分级管理,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归位于一级企业。 省财政厅仅对省属国有文化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管,省属国有文化企业子企业及以下企业的重大事项根据国有资产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原则,由省属国有文化企业作为出资人自主决策管理。

三是监督管理,筑牢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专项监督防线。 明确了省属国有文化企业出资人监督监管职责,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内部制度建设、履行对子企业出资人职责等企业内部监督监管方面提出了要求,并明确将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思路,对监管事项开展随机检查和专项抽查,严把国有资产安全关。

省属国有文化企业出资人监管职责清单的建立,是转变国有文化资产监管方式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文化企业监管、破除制约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企业发展和创新活力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