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中国共产党云南省第九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云南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的要求上来
1.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中央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是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的重要保证,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是着眼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决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指导新形势下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切实增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紧迫意识。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认真抓好依法治省工作,积极推进地方立法、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普法宣传教育等工作,法治云南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地方法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地方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执法司法活动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时有发生,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滞后,法治人才严重不足,等等。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党和人民利益,影响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3.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指导思想。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抓好党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谱写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云南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4.明确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总体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总体目标是建设符合云南实际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云南。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云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宪法法律全面深入实施,法治理念全面深入人心,治滇兴滇各项事业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基本形成具有云南特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比较完备的法规和政府规章体系、高效的地方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地方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地方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地方党内法规体系,全面强化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5.始终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依法治省全过程和各方面。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保证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必须坚持从云南实际出发,既符合中央要求,又适应我省发展需求,服务富民强滇大局。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二、推进科学立法,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治滇兴滇离不开良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云南建设,必须遵循国家宪法法律,增强地方法规规章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
6.严格执行宪法法律。全省各族人民、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监督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行使。
全省地方立法必须以宪法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地方立法权,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法律要求、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建立执法检查、询问跟踪问效反馈机制,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合作,形成审查监督合力。
每年十二月四日的国家宪法日,在全省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必须公开向宪法宣誓。
7.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地方立法涉及本行政区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向同级党委报告。
建立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全省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度。加强立法过程的沟通衔接,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规草案调研起草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共同研究立法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保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权,对特别重大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地方性法规,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增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建立健全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完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库人员的知识结构和管理办法。
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和设区的市的立法作用。支持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支持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依照当地民族特点和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完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8.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改进立法调研论证方式方法,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严格执行人大立法技术规范和审议工作程序的规定,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立法后评估办法和法规清理办法,适时修订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等法规,保证地方立法各个环节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
完善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的制度及办法,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立法作用,把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和立法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评估和审议工作机制,确保每一件法规案都听取相关人大代表的意见,确保每位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参与1次立法活动。
完善地方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单独表决。
9.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围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两强一堡”战略,按照富民强滇、深化改革和法治云南建设的要求,加强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地方立法,重点加快保障公民权利、加强市场监管、扩大对外开放、激励科技进步、发展民族文化、推进基层民主、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规范网络管理、反对恐怖活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稳定、完善反腐机制等领域地方法规规章的建立健全。依法稳步推进宗教领域的地方立法。
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改革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三、强化严格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政府是执法主体,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云南建设,必须推动各级政府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能,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制约监督,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10.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研究制定我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及考核标准、办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勇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规定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制定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明确省、州(市)、县(市、区)政府职责重点,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定化责任,强化州(市)、县(市、区)政府执行职责,推动全省各级政府事权的规范化、法律化。
1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认真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凡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应进行听证。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建立健全我省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主要领导、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7年实现县(市、区)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全覆盖。
12.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快州(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综合执法改革,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建立职能集中、管理规范、上下协调、运行有效的综合执法体系。重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知识产权、城乡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逐步实现城市综合执法权、执法力量、执法手段三集中,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挂钩或变相挂钩。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和争议。
13.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细化具体操作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调查取证、听证、集体讨论等制度。建立全省统一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人员数据库。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推进执法流程便利化,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评议考核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惩执法腐败现象。
14.加强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构建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制度建设。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
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推进相对集中复议权试点工作。完善政府法制督察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力度,建立行政审批评价制度,强化行政审批监督和责任追究。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严格落实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规定。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全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大力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15.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依据权力清单,依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三公”经费及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未按规定进行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构建全省统一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加快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确保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化、透明化。建立健全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限期答复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配套保障机制,健全政府信息公示公告及保密审查机制。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云南建设,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6.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严格执行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切实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17.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坚持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建立权责一致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理顺司法权与司法事务管理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确保规范执法、公正司法。
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探索通过提级管辖、指定管辖,审理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环境保护案件等。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严格落实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完善国家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探索完善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协查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初查机制,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18.建立完善司法责任制。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制度,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司法责任体系,确保案件办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制度机制。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积极探索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轻微刑事案件要快速办理,提高司法效率,减轻群众诉累。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和引导作用,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19.推进司法公开民主。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信息和程序性信息。建立督导制度,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落实,实现以公开促公正。
保障各族人民群众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的参与权。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规范选任条件,改革选任方式,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
20.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强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进一步规范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统一管理辖区内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规制度,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建立执行机关、法院、检察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网上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公开制度,加强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健全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提高社区矫正执法保障能力,加强和落实管理责任。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完善申请再审和申诉立案受理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依法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
改革律师制度,完善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机制,建立规范办理律师提出举报、申诉、控告、申请工作机制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21.强化司法活动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规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司法机关内部办案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和办案质量的全程监控。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健全完善执法档案制度,全面记录和掌握执法办案业绩与效果。健全办案责任考评机制,定期对办案质量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作为等级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
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加大惩治力度,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五、推动全民守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法律的权威既源自于人民的内心拥护、真诚信仰,又依赖于人民的自觉遵守、坚决捍卫。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云南建设,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使全省各族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22.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省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院校、干部院校、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坚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加强预防青少年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完善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加强边疆、民族地区普法工作,加强宗教场所普法教育,切实提高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
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宣传教育的领导,充分发挥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城市法治文化广场、边疆法治文化长廊、民族法治文化公园等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媒体等大众和新兴媒体要办好法制节目、专栏和频道,广泛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普法实效。
23.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积极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实施,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加快建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提高诚信云南建设水平。教育引导公民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使尊法守法成为各族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24.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云南优秀民族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遵德守礼的社会风尚。
六、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依法治理,强化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云南建设,必须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确保边疆安宁有序。
25.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形成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社会治理规则体系,发挥法治对社会治理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不断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和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依法诚信示范企业等多层次多形式的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工青妇组织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支持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社会评估机制,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完善社会组织社会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加强网络社团管理。健全在滇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管理规定,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严密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传播,坚决依法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组织。
26.构建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服务范围,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公共法律服务组织,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加快建立健全符合省情、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和相关工作机制,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和规范化。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推动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均等化、便民化、可持续。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大力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合理分布、均衡发展,重点解决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引导广大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和社区工作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27.健全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健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经常性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原则处理信访问题,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依法就地反映诉求,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28.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定实施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意见,完善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新模式,提高动态条件下社会治安防范控制能力。深入实施爱民固边战略和平安边境创建活动。深入推进禁毒防艾人民战争。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深化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严格食品药品安全政绩考核评价制度、企业责任首负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落实地方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和责任追究力度。加大资源环境领域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破坏资源环境的违法行为。加大对网络色情、诈骗、赌博以及利用网络制造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整治力度。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应急自救互救能力。
七、提升法治队伍素质,强化组织人才保障
建设一支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建设法治云南的基础性、战略性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为加快建设法治云南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29.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边境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使用长效机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落实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制定民族自治地方主体少数民族法官、检察官单独招录制度和遴选办法。探索设立云南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工作。
30.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坚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研究建立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设立公职律师的制度,鼓励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大力发展公证员队伍,严把公证员选录关,中心城市公证机构要率先做到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选拔、任命公证员。大力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大力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途径,完善人民调解员“一员多用”机制。大力发展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的社会法律服务。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31.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提升法学教育水平。将法治专门人才的选拔培养纳入全省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强法学高端人才引进,建设熟悉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法治人才队伍。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省情国情世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实施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提升工程,建立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法治人才专业队伍。
八、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凝聚依法治省强大合力
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快社会主义法治云南建设最根本的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全过程。
32.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调整加强省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委政法委,具体负责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日常事务工作。各级党委要改进和加强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抓、负总责;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扎实推进法治建设工作;在有立法权的地方,要定期听取立法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立法问题;要注重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互联互动,确保依法治省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33.保障依法执政理政。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执政,带头依法办事。
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从制度上、程序上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在依法治省中积极发挥作用。
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进一步创新政法委员会的领导方式,善于议大事、抓大事,善于管宏观、谋全局,着力提升协调解决事关政法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的能力,着力提升领导政法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4.加强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必须严格遵行。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且要按照党章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完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解释力度,注重党内法规同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健全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等制度规定;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35.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并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惩等挂钩,对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对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者要调离领导岗位。
36.加快基层治理法治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教育引导基层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法治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大力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增强基层活力,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决定》和本意见精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方案措施,明确各方责任,健全落实机制,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全省党员干部和各族人民群众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思维,提升法治水平,奋力开创法治云南建设新局面!
23:04 05.12.2014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