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推行导游“薪酬制” 聘用导游须签合同

25.08.2015  09:20

近日,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云南省导游归属管理及导游公司体制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其中对落实导游薪酬和导游归属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并透露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导游归属管理及导游公司体制改革工作。

近年来,我省发生多起导游强迫游客购物及辱骂、殴打游客事件,8月初又发生“导游怒斥游客不购物”事件。其背后的“零价团”“负价团”现象,以及旅行社与导游之间劳资关系不规范、薪酬体制缺少保障等问题也日益引起社会重视。该《方案》明确要求,旅行社、导游公司聘用导游必须签订劳务合同,导游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及绩效奖励构成,由旅行社或导游公司按月发放。

方案明确规定,旅行社或导游公司与导游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按法律规定为导游人员办理劳动用工手续,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导游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加绩效奖励构成,由旅行社或导游公司按月发放。

此外,方案还制定了严格的导游市场退出机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导游,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纳入诚信“黑名单”。在纳入“黑名单”期限内,任何旅行社和导游公司不得聘用和使用该导游人员。

记者 张翼鹏(云南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