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控烟机构呼吁勿给烟草零售点广告“开口子”
烟草专卖点随处可见的烟草广告
近日,云南民间控烟机构超轶健康咨询中心控烟专家呼吁,我国最终修订后的《广告法》,应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特别是在烟草销售终端——零售点上,不能任意“开口子”,从而给烟草业宣传留有空间。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其截止日期为2015年1月19日,而云南省健康教育所和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控烟专家认为,广告法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烟草专卖点”不能超脱在外不受制约。
烟店推销产品是在传输错误概念
云南网记者调查发现,新修订的《广告法》审议稿中,虽然明文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烟草广告,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场所以及烟草广告内容作出进一步限制,但却对烟草制品专卖点没有明确限制。
据《中国烟草年鉴》数据显示,全国持证卷烟零售户有542.38万户,相当于平均每250人就有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这些销售点密布于城区、乡镇、农村、平原、山区、商业区、景区、部队、高校、市场、酒店、娱乐中心、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内、车站、机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甚至报亭等地,几乎无所不在。
烟草业将烟草产品的营销策略转向零售终端,就意味着烟店可以利用门楣、橱窗陈列、产品打折、产品广告、灯箱等方式来推销卷烟产品,无形中向青少年传递“烟草是可以接受的商品”的概念,从而淡化青少年对烟草危害的意识,引发他们的购买冲动,使他们最终成为吸烟者。
“烟草专卖点”也是公共场所
云南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报告表明,《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修改情况的汇报” 称:“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但是不难发现,这一“汇报” 中为烟草广告开了一个大大的“后门”,甚至可以说是对烟草广告“开闸放水”。如果认可“汇报”对制定法律的本意作这样的说明,法律条文中对烟草广告的禁止,将归于无效。
这一说明是这样的:“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所谓的“烟草专卖点”,其实都是普通民众能自由进入的公共场所。这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的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是相悖的。
“这就意味着烟草业可以将营销策略转向销售终端,即烟草制品零售点可以另辟蹊径,在店内进行广告布置、发放宣传品,无疑是给专卖店的烟草广告开了一个口子。”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主任李晓亮说。
零售店对青少年接触烟草影响巨大
据了解,烟店中的广告直接提供了具体的烟草品牌的信息,这是烟草企业在培育顾客品牌认知中的重要策略。
在云南超轶中心一次小规模的调查中,发现中小学生吸烟者选择的烟草品牌主要为娇子、中南海、红河、玉溪8090,其中娇子烟和玉溪8090是专为青少年量身定做的品牌,青少年很容易通过陈列和烟店店主推销获知和选择这类品牌。
从以上研究证据可以看出烟草零售店对青少年接触烟草、使用烟草的影响巨大,远超过其他形式的烟草广告。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和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控烟专家认为,如果不能按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所要求的那样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忽略了卷烟零售终端在烟草广告中的地位,就无法减少青少年对烟草广告的暴露率,也就不能防止青少年进入吸烟者队伍。
“开口子”将给工商执法带来矛盾
控烟专家认为,允许烟草专卖点陈设、派发烟草广告,将为工商管理部门带来执法的矛盾。《广告法》禁止了室内、室外公共场所的所有烟草广告,但烟草专卖点是公众可以进入的公共场所,其设置的广告既有室内,又有室外。
工商部门一方面禁止各种烟草广告,一方面又要批准烟草专卖点陈设与派发的广告,法律条文与“情况汇报” 势必“打架” 。
事实证明,无处不在的“烟草专卖点”的广告,如果仍”允许”其存在,必然会继续影响未成年人对烟草的态度。而烟草业也将青少年对烟草的亲近当作烟草的未来。在这一场对青少年的争夺战中,法律天平向何处倾斜,难道不应该深长思之吗?(云南网记者 赵岗)
编辑:范皛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