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拟定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为器官捐献立“规矩”
近日,省人大起草的《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意味着云南的人体器官捐献将有法可依。据了解,我国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始于2010年,而2013年,云南已经成立人体器官捐赠办公室,并且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信息库。从2010年至今,云南已有64例人体器官捐献,而在人体器官捐献信息库登记的志愿者已达到400多人。《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的制订,将对人体器官捐献带来什么影响?记者近日采访《条例》制订参与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条例》产生的详细来由。
为啥要立法?
发展太快 急需立法规范
“在器官捐献这个领域,中国才刚刚起步,但近年来的发展速度非常快。”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ICU主任李超介绍,2010年,卫生部在全国11个省市进行公民逝世后的器官捐献试点工作,2010年一年时间,全国范围内只有200多例器官捐献。到2014年,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已接近2700人,这个数据抵得上从2010年试点以来到2014年前的总和。
再看云南省,2010年,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做了全省第一例器官捐献,这也是西南首例器官捐献。据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主任梁云生透露,到2013年前,云南省总共捐献14例,2013年11例,2014年20例,今年至6月底,已经有19例捐献,捐献数量近3年来成倍数增长。“在人体器官捐献发展如此之快的情况下,就更需要有立法的规范。”梁云生说。
近年来,人体器官捐献为何发展得如此之快?李超分析,首先,器官捐献是一个很正能量的事,也符合国家现在对公民伦理道德提升的要求,其次对倡导人与人之间的大爱和互助关系,也是一件好事。所以社会各方面都持肯定态度,媒体很积极地参与器官捐赠的宣传报道,因此人体器官捐献的发展形势很好。
虽然近年来中国的人体器官捐献发展速度很快,但是以中国13亿的人口基数看,捐献率还是非常低。“西班牙每百万人有37位捐献者,而中国每百万人中捐献者还不到1人。”梁云生说,从全国来看,云南的器官捐赠发展也比较慢,例如今年上半年,浙江和山东都有70多例人体器官捐献,而云南5年来共有64例。所以说, 未来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以前的器官移植,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死刑犯,但这条路肯定是走不通的。这也意味着今后必须要开展普通公民身后的器官捐献,但这方面国家一直没有立法。国家虽然在2007年颁布了器官移植条例,但涉及到器官捐献的规定很少,国家层面的相关法规,不能完全指导地方人体器官捐献的工作。”李超说,正是居于上述原因,建立云南省的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成了必然。
民众关注啥?
是否“捐得其所”是首位
事实上,早在2008年,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已经开始对器官捐献进行探索。2008年,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李立就将他的两名助手送到美国,专门学习国外器官捐献的做法,其中之一就有李超。2009年,李超回到医院,以科研项目的形式开始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2009年,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开展人体器官捐献项目前,曾对1000名医院住院患者做了一个问卷调查。李超介绍,对器官捐献的意愿调查发现,受访者中有54.1%的人有身后器官捐献的意愿,而且随着年龄越年轻、学历越高、对器官移植了解程度越深入,其身后器官捐献的意愿也越强烈,“这个结果显示,随着时间推移、教育水平的提高和加强对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宣传,在不远的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器官捐献的队伍中。”
在对器官捐献关注问题的调查发现,捐献器官的合理应用是受访者关注的首要问题(57.4%),其次是亲友的态度(23.8%)和捐献补偿(17.6%)。其中,年轻人相较中老年人更关注捐献器官的合理应用,而老年人则更关注捐献后的补偿问题。李超说,调查结果显示,建立一个合理运作的器官捐献分配体系和适当的捐献补偿机制,有助于促进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
正因为此,作为云南省人大代表的李立,从2010年就向省人大提出建立地方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的提案,“这个建议,李院长在每年省两会上都会提,他后来也成为《条例》的主要拟定人之一。”李超说。
梁云生也表示,不认同人体器官捐献的人,最大的顾虑就是捐献的器官是否“捐得其所”,“人们会担心器官是不是被拿去交易或者买卖,器官是不是被有钱有权有背景的人给占用了,要打消这些顾虑,必须让器官捐献的每一个环节都规范起来。”
咋做到透明?
权责明晰 红会扮演“第三方”
李超也参与了《条例》的拟定,在李超看来,云南的《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算不上超前,但总结了不少省市的立法经验,因此在目前可以说是最为完善的。
此次即将出台的条例,首先要强调的是公民逝世后的器官捐献,规定了捐献意愿、捐献行为、人格尊严以及人体器官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如何做到对捐献行为进行保护?那就是要让每一个参与部门做到权责明晰。
李超说,人体器官捐献参与的部门很多,例如红十字会、医院、器官获取组织、伦理委员会、卫生部门等,《条例》把这些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做了清晰的界定。
红十字会的主要责任是监督、见证捐献过程,宣传以及缅怀纪念捐献行为;卫计委的责任是监管涉及医疗方面的捐献、器官获取、后期移植;伦理委员会,则要对捐献行为是否符合伦理道德进行审核,例如捐献者是否是出于经济目的,捐献的过程是否符合伦理等。
“器官的捐献和移植,发生的地点都在医院,如果单纯由医院来完成全过程,就可能存在监管盲区。因此必须要有一个和医疗系统没有关联的第三方来见证。红十字会扮演了第三方,这样才能够让器官捐献公开、透明。如果遮遮掩掩做事,器官捐献的路会越走越窄。”李超说。
怎么保公平?
将由计算机系统分配
李超说,一位死者家属如果有器官捐赠的意愿,首先是联系到红十字会,红十字会会把该情况告知器官获取组织,器官获取组织首先会派专人(一般是ICU医生和神经科医生)评估死者是否达到死亡标准,病人是否符合捐献条件。
一旦病人符合器官捐献的相关条件后,器官获取组织会将情况报到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对器官来源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手术实施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捐赠人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核。伦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死者家属要和器官获取组织人员签订《器官捐献申请书》。在签订申请书的过程中,红十字会派出的捐献协调员将全程进行见证。
只有当上面的所有程序走完之后,才会进入器官移植程序,而这时移植医生才会出面进行手术。
以往获取人体器官后,没有法规规定如何对器官进行分配,“医院主治大夫想给哪个接受人就给谁,随意性很大,难免出现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李超说,《条例》出台后,这样的情况将一去不复返。
《条例》规定,捐献的人体器官应当由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分配。“这个分配系统是一个全国性的系统,任何医院无法单独进行操作。”李超说,捐献者的数据录入系统后,会和等待者数据库自动进行匹配,系统会按照病人所在地域、病情的严重程度进行排序。“计算机系统匹配出来的名单,没有患者姓名,没有病人所在医院,只有一个编号和一个电话号码。”分配信息一旦确定,器官获取组织会第一时间将器官送往接受人所在医院,完成移植手术。
“以往媒体也有报道社会上存在器官买卖的现象,如果《条例》出台后,器官买卖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为不会再有哪家医院能够决定捐赠者器官的去向。”李超说。
补偿咋体现?
从治疗到家庭都有补偿
“目前对人体器官捐献,社会上存在一些顾虑,例如质疑其中是否存在买卖?如何保障捐献者和家属的权益?这都要通过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梁云生说,器官捐献者不论是意外身故还是因病去世,都会发生很大一笔救治费用,这对一些贫困家庭会造成巨大的负担。以往的捐献者中,大部分人都是20岁到40岁的青壮年,是家庭的顶梁柱,他们的去世,对家庭的影响巨大。
死者通过捐献器官挽救了别人的生命,社会理应对其进行救助。但在以往,由于缺乏相应的法规,对保障捐献者和家属权益方面做得还不够。“例如医院减免医疗费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也缺乏法规明确对死者善后给予补助。”梁云生表示,对捐献者的救助主要包括对生前救治费用的减免、身后丧葬善后费用的补助,还有对捐献者家庭的经济扶持。在此次公示的《条例》中,同样也明确了对捐献者的补偿机制。例如设立救助基金,帮扶经济困难家庭。
李超则认为,对捐赠者及其家庭的补助力度还可以更大些,“例如美国,器官捐献者家庭持有捐献卡,到任何商场购物都可以打折,这是对器官捐献行为的认可和鼓励。”此外,李超还建议未来对器官捐献移植纳入保险,这样可以更加规范的对捐献者家庭给予补偿。
李超说,全国多个省市建立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后,捐献者数量都得到了明显提升,“《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将为人体器官捐献建立起一个坚实的平台,所有参与器官捐献的部门、捐献者及其家属,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合法、公平、透明的交流,无疑将对云南的人体器官捐献事业起到推动作用。”(昆明日报 记者毛韵心)
编辑:孙红亮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