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未检处积极拓展释法说理路径 切实提升办案效果

09.08.2017  18:11

  云南省检察院未检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修订发布的《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针对以往办案工作中释法说理方面存在的不全面、不充分和不规范的问题,切实改进方式,拓展说理途径,进一步突出重点,确保说理实效。   

  1、丰富释法说理的方式,一方面继续通过法律文书进行释法说理,强化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分析论证,阐明法律适用问题,做到法理分析准确、精当,情理述说恰当、到位。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文书受到格式化结构及专业语言的制约,不同文化、不同背景的当事人难免会出现理解不透、认识歧义的情况,针对此问题,采用电话沟通或是面对面谈话的方式,将文书难以涵盖的情理、事理,口头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针对疑问和异议开展有针对性的口头释法说理工作,以此弥补文字表述的局限性,充分阐释检察决定的公正与权威。

  2、扩展释法说理的对象,除了进一步规范对案件当事人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的释法说理,保障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同时,还不断完善对侦查机关和下级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工作,充分阐释执法办案的依据和理由,消除分歧,扩大共识。对于不诉复核案件决定维持下级院不诉决定的,需要书面向侦查机关说明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同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类案侦查的建议,不仅有利于取得侦查机关对个案处理的认同,还有利于规范侦查机关今后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取证;对于下级院提请抗诉的案件,继续坚持撤抗理由书面说明制度,针对撤回抗诉的案件,必须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以及法律和社会效果等几个方面充分阐述不支持抗诉的理由,争取达成共识,以此通过个案分析达到类案指导的作用。

  3、拓宽释法说理的环节,在案件审查阶段,不仅要耐心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及时答复他们的疑问,而且要充分利用提讯环节,对被告人进行释法说理。提讯前要充分熟悉案情,及时了解被告人的身心特点和背景,提讯时要对被告人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构建良好的交流环境和沟通语境,对其施加有效的心理影响,力求最佳的提讯效果,使其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以及必须面对的法律后果;在庭审阶段,充分利用发表出庭意见的环节,不仅围绕事实和法理进行论证,更要渗透情理分析,增强说理的效果;在庭审结束后,及时跟踪了解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适时与他们进行沟通,将“”和“”说透,做好案件风险防控,争取做到案结事了。

  省检察院未检处坚持将释法说理工作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以此提升办案效果。例如吴某某等三人故意伤害一案,三名被告人因琐事在KTV电梯门外共同对并不认识的被害人夫妻俩实施殴打,致使电梯门被踢开,而在此情况下仍然对两名被害人继续进行殴打,致使两被害人坠落至电梯井,导致丈夫死亡,妻子轻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吴某某死刑、张某无期徒刑、孙某某十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对罪名认定和量刑均不服,提出上诉,被害人及其家属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张某、孙某某量刑过轻,提出申诉。承办人在审查过程中,不仅约谈了被害方,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并对他们提出的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答。为了进一步核实案情,承办人还赴案发地提讯了被告人、复堪了现场,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打下了基础。在庭审过程中,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提出的质疑,面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激动情绪,承办人紧扣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围绕法理进行阐释,甚至运用了物理专业知识对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以论证,最后强调了被告人行为给被害人家庭所造成的巨大痛苦,真正实现了法理阐释、逻辑思辨和情理教育的有机统一,做到了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最终使被告人当庭认罪道歉。庭审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当庭表示检察员说出了他们的心声,庭后还专门打电话给检察员表示感谢。此案的办理凸显了释法说理对于提升办案效果的重要作用,更彰显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司法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