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情况的通知

04.05.2015  17:29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银行账户开设情况的通知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省属企业集团总公司下属事业单位: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我省财税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为加强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管理行为,不断完善财政国库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基础数据,做好盘活存量财政资金工作,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云政发〔2012〕167号)规定,经研究,省财政厅决定对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报送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财政供养的省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集团总公司下属事业单位,与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并接受省级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截至2015年3月31日前所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情况。

账户种类包括零余额账户、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一般存款账户(贷款户)等单位开设的全部账户。

二、报送方式及时间

基层预算单位将账户资料逐级报送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将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及本级账户资料汇总后,如实填写《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报备承诺书》(附后),并附财政统一格式EXCEL电子文档(请前往http://www.ynf.gov.cn下载)于2015年5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509办公室。

三、报送要求

超出《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管理账户、未按规定报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开设账户、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等情况,要在报送账户资料时一并提供书面说明。

省级各预算单位要按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搞好自查,及时报送相关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本次报备账户资料将作为省级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基础数据,凡单位应报未报的账户,一经查出,符合《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第二条规定的,视为单位私自开设“小金库”,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附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报备承诺书

 

 

                                  云南省财政厅                   2015年4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莉  潘舒  0871-63627422)


附件(银行账户报备承诺书).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