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抚养费不见踪影 9岁儿子起诉父亲胜诉

16.12.2015  11:49

    俗话说“再苦不能苦孩子”,可是在离婚率普遍较高的当下,受离婚之苦更多的是孩子。近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依法维护了孩子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2006年1月14日,李某某出生在一个幸福的家庭里。然而8年后,李某某的母亲王某某与父亲李某感情出现问题,两人于2014年3月26日协议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书面协议书。离婚协议约定,李某某由母亲王某某抚养,其父李某每月需支付给李某某抚养费800元直至其18周岁。然而协议生效后,李某一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李某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并按协议约定按月按时支付抚养费。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辩称离婚前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人民币2万元给王某某的妹妹,这些钱应属于王某某的债务,后与王某某口头商量,约定债务由李某承担,抚养费先从这2万元中扣除。但这一理由没有得到原告认可,李某也未能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可以扣减抚养费,且李某与王某某的债权、债务纠纷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此次抚养费纠纷范畴不同,故法院不予评判。

    此外,李某以自己收入低、身体差为由表示抚养费标准过高,自己无力承担。大理市法院主持双方对抚养费标准问题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未能达成一致,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判决。原告李某某的母亲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的抚养及支付费用的约定,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见表达,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李某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从2015年5月起按月按时付清抚养费。

     法官释法

    大理市法院认为,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作为孩子的父母,不管是否离婚,都应当承担起抚养子女的义务和责任,给予孩子最温暖的保护。(春城晚报 首席记者秦蒙琳 通讯员蒋理智 马萍)

编辑:上官艳君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