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拟修改抚仙湖保护条例 一级保护区内已建保护无关项目将限期迁出

17.11.2015  18:47
  11月16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意见,对原条例内容中的15处进行修改,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12月31日前,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据介绍,《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已经于2015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特将《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在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原条例内容中拟修改15处,如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设的与抚仙湖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应当限期迁出;对原住居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迁出。对迁出的项目或者居民,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此外,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一)在沿湖面山采石、挖沙取土、兴建陵园墓地的,没收违法所得,由责任人负责恢复植被,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景物、破坏自然景观和林园植被、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名木古树、渔沟、渔洞的,由责任人负责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云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