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的如何处理?

30.10.2015  12:56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