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地、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