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严惩扶贫领域“蛀虫” 两年来对137人提起公诉
7月21日,记者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提起公诉106件137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3名,乡村组干部77名,有力惩治了“蚁贪”“蝇贪”,坚决清除了妨碍国家惠民政策落实的“绊脚石”。
两年来对137人提起公诉
发布会上,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沈曙昆介绍 ,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应监委商请,提前介入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调查42件57人;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提起公诉106件137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3名,乡村组干部77名;提出量刑建议43件,被法院采纳36件,采纳率83.7%。
据介绍,云南检察机关加强监检衔接,准确处理案件。昆明市寻甸县检察院办理某村委会主任保某某等4人贪污案时,发现4人有共同犯罪嫌疑,但移送起诉认定为单独犯罪,遂依据衔接办法,主动与监委面对面研讨分析案情,就共同犯罪的认定及证据固定达成共识,经监委调整方向重新调查,成功将保某某等4人认定为共同贪污,有力揭露了基层干部集体腐败的事实及危害,为提出精准检察建议提供准确的事实基础。
云南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区别处理体现效果。曲靖市陆良县检察院办理的某村委会副主任梅某某等三人挪用村集体资金烤烟款180万元一案,梅某某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赃款60万元,同案另二被告人仅退缴赃款1万元,检察机关依法对梅某某相对不起诉,对另两人提起公诉。
“同一案件,金额相同,地位相当,但情节不同、态度不同,通过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既体现罪责刑相统一,又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达到了政治、法律、社会三个效果的统一。”沈曙昆说。
为脱贫攻坚保驾护航
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针对扶贫领域发出检察建议19份,目前已收到回复17 份,回复率为89.5%,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制发检察建议过程中,深入实地调研,精准发现问题,并采取公开送达,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共同督促整改等方式,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楚雄州永仁县检察院在办理县扶贫办原主任殷某某受贿、贪污案中,深入到发案的中和镇实地调查研究,发现了相关人员对虚假报销材料仅作形式审查即加盖镇政府、镇纪委印章,公章管理混乱的问题。今年3月,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加,向中和镇政府公开送达检察建议,督促镇政府加强扶贫项目管理和印章管理,堵塞违法犯罪漏洞,取得了较好效果。
云南检察机关率先建立扶贫领域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机制,让扶贫资金尽快用到“刀刃”上,牢固树立“办案追赃并重”和“办案协同”的意识。据了解,今年2月,省检察院牵头与省监委、省高院、省公安厅,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关于建立扶贫领域涉案财物快速返还联动机制的意见》。
其中,曲靖市陆良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挪用资金案中,针对被告人“自己没有实际使用挪用款项,无退缴义务”的错误认识,精心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识到错误,在检察环节主动退缴60万元,并及时返还给被害村委会,解决了村委会脱贫攻坚所急需的资金,得到了村委会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玉溪市新平县检察院在办理某村委会副主任、农经员刀某某挪用资金案中,对监委扣押的涉案款16万余元,在起诉环节与监委共同研究,将权属关系明确的3万元现场返还给贫困户用于建房,受到群众好评。
截至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共对15件可能涉及扶贫资金快速返还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审查,并依托运用联动机制,主动与监委沟通协调,在调查环节和起诉环节,对符合快速返还条件的扶贫资金97.382万元,及时返还给了被害人或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