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4个月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595件 扶贫领域占54.1%
打赢脱贫攻坚战,必须做到阳光扶贫、廉洁扶贫,确保扶贫资金真正用在扶贫开发上。扶贫资金被贪污挪用、扶贫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等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危害程度很大、人民群众反映很强烈。记者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今年1至4月,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595件719人,其中发生在惠民扶贫领域涉嫌职务犯罪的389人,占全部立办案件人数的54.1%(直接在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开发工程项目实施中涉嫌职务犯罪的25人)。
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韩跃先介绍,当前,云南仍然是全国农村贫困面最大、贫困人口最多、贫困程度最深的省份之一。“十三五”时期,云南要实现470多万贫困人口如期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脱帽的目标,脱贫攻坚形势严峻、任务艰巨。为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我省扶贫攻坚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省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院、国务院扶贫办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及时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办公室;与省政府扶贫办共同转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扶贫部门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检察机关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方案》,并召开全省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动员部署。
2011年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先后组织开展了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大力查办了惠民扶贫领域特别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矿产征用开发、涉农政策性补贴等领域项目审批、工程验收和专项资金发放、管理、使用等环节的贪污贿赂犯罪2755人,占立案总人数的36.66%。
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庄李全介绍,从近年来查办的情况来看,全省惠民扶贫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数量相对稳定,呈现出以下趋势:案件发生在基层组织和乡镇机构的较多,发生在县级以上单位的较少;涉案资金10万元以下的居多,10万元以上的较少;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较多,滥用职权更改专款用途的较少;传统作案手法居多,新型作案手段较少;发生在惠民等政策性补贴资金发放、领取环节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矿产征用开发等领域的问题突出。
“究其原因,主要是涉农惠民等扶贫对象量大面广、资金渠道和管理使用环节多、基层财经制度不健全、资金监管不到位、相关信息不对称特别是政策性补贴对象对应当享有的权益认知不到位、自我保护意识弱等多种因素造成的。” 庄李全说。
韩跃先表示,云南检察机关在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中,紧紧围绕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案件、重点地区四个办案重点和全面排查职务犯罪风险点、加强对策研究和检察建议、开展专项预防、推进预防职务犯罪进村到户四个预防重点来开展。
近年来,云南省检察机关不断加强精准化预防:安宁市检察院对安宁市禄脿镇庄科村委会原副主任邬能贪污低保金案开展犯罪分析,针对案件中发现的农村低保政策执行中的职务犯罪风险点,向安宁市民政局发出预警建议;腾冲市检察院走访了全县20余个涉农资金主管部门,建立惠农扶贫资金台帐和信息库,查找职务犯罪风险点,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6件;兰坪县检察院对八个乡镇的农村低保、养老保险、农村医疗等进行专题调研,形成调查报告报县委政府,引起县委高度重视,促成县纪委等有关部门对全县强农惠民资金进行专项督查,及时堵塞管理漏洞,确保惠民扶贫资金安全。
据悉,2015年1月至今年4月,全省检察机关针对扶贫领域提出预防检察建议115件,推动建立制度186项;开展扶贫领域预防警示宣传教育1879次,95330人接受教育。开展涉及扶贫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有1个单位和23名个人因有行贿犯罪记录受到相关单位处置。
“整体联动,打歼灭战,依法集中整治和查处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形成持续震慑,切实遏制犯罪发生,紧紧针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全面深化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预防监督机制,保障扶贫工作特别是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阳光下运行。”韩跃先表示,通过大力查办案件和预防犯罪,努力营造廉洁高效的脱贫攻坚政务环境,保障和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真正惠及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记者杨之辉)
编辑:袁思思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