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新修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和合同书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
随着住房保障制度的深化和政策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及《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的出台,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和申请书不再符合现有政策的要求,为简化程序,降低门槛,扩大保障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2012年下发使用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拓宽分配渠道,根据《申请书》和《合同书》,简化申请、审核程序,优化服务流程,缩短配租时限,加快分配入住进度,提高分配效率,避免达到入住条件的房屋空置,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作用。
二、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申请书》和《合同书》的宣传、使用工作,免费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租赁对象提供《申请书》和《合同书》。
三、《合同书》和《申请书》编码格式不变,由YNGZH或YNGZS+州(市)2个数字代码+县(市、区)2个数字代码+租赁对象6个数字代码,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州(市)代码见附件《州(市)代码表》,县(市、区)代码由各州(市)根据行政排序自行确定。
四、从2016年8月1日开始,凡申请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严格使用修订的《申请书》和《合同书》,并建立电子文档。2012年3月15日下发的《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使用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和合同书的通知 》(云建保〔2012〕153)同时废止。
五、《申请书》和《合同书》由省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申请书》和《合同书》电子版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http://www.ynjst.gov.cn/ )。
附件:1.州(市)代码表
2.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3.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书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日
附件1
州(市)代码表
序号 | 州(市) | 代码 |
1 | 昆明市 | 01 |
2 | 昭通市 | 02 |
3 | 曲靖市 | 03 |
4 | 玉溪市 | 04 |
5 | 保山市 | 05 |
6 | 楚雄彝族自治州 | 06 |
7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 07 |
8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 08 |
9 | 普洱市 | 09 |
10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 10 |
11 | 大理白族自治州 | 11 |
12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 12 |
13 | 丽江市 | 13 |
14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 14 |
15 | 迪庆藏族自治州 | 15 |
16 | 临沧市 | 16 |
17 | 滇中新区 | 17 |
附件2
编号:YNGZS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书
州(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
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 明
一、申请人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对于申请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咨询。
二、属于单位或群团组织统一团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单位或群团组织向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申请书,具体内容由各地住房保障部门确定。但是申请单位中的家庭或个人仍需如实填报本申请书作为住房保障部门重要的审核备案依据。
三、□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表格或 部分为填写内容。
四、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
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财产性收入、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五、就业、收入和住房证明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或者用工单位出具。
六、出具证明单位经办人、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本申请书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供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州(市)、县(市、区)、乡(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管理部门提供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使用。本申请书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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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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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粘贴 近期免冠照片 | ||||||||||||||||||||||||||||||
工作现状 | □企业 □个体工商户 □灵活就业 □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 | |||||||||||||||||||||||||||||||||
婚姻状况 |
| 联系电话 |
| 户 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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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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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类型 | □本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 □引进人才 □全国、省部级劳模 □全国英模 □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 □残疾人 □农民工 □进城务工人员 □其他 | |||||||||||||||||||||||||||||||||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 □否 | |||||||||||||||||||||||||||||||||
个人月收入 | 工薪收入 元,财产性收入 元,共计 元。 | |||||||||||||||||||||||||||||||||
家庭月收入 | 工薪收入 元,财产性收入 元,共计 元。 | |||||||||||||||||||||||||||||||||
申 请 人 住 房 情 况 | 是否有私有产权房 | □是(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m 2 ,户籍人数 人,人均建筑面积 m 2 ) □否 | ||||||||||||||||||||||||||||||||
是否承租公租房 | □是(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m 2 ,户籍人数 人,人均建筑面积 m 2 ) □否 | |||||||||||||||||||||||||||||||||
申请 房屋 情况 | 地 点 |
| 申请居住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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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 □家庭 □单身人士 □其他 | |||||||||||||||||||||||||||||||||
户 型 | □单间配套 □一室一厅 □二室一厅 □三室一厅 | 建筑面积 (m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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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续)
申请人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职业 | 婚姻状况 | 个人年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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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本人严格遵守《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 州(市) 县(市、区)的有关规定,承诺所填写的收入、住房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同意住房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收入、住房、存款、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经审核,填写的内容或提供的材料若有不实,自愿退出已租赁的房屋,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 倍缴纳租金,5年内不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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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表
申请人 |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户型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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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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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 ||||||
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公安部门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房管部门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批意见 | ||||||
审批公示: | 审批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15日,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公示结果: | □ 1.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 2.确定不予保障。 | |||||
审批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申请人提供的附件
一、本地户籍
1.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外来务工人员
1.就业、收入和住房证明。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居住证。
3.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1
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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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工作时间 年 月 年 月 | 年 月至 年 月 | ||||||
单位性质 | □企业 □事业 □国家机关 | ||||||||
人员类别 | □在编 □合同 □退休 □其他 | ||||||||
收入情况 | 工薪收入 元/月 | 退休工资 元/月 | |||||||
劳动合同签订年限 | 年 月至 年 月 | ||||||||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 □否 | ||||||||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 □否 | ||||||||
单位住房分配情况 | □ 是(所分配住房地址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否 | ||||||||
单 位(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附件2
就业、收入和住房证明(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姓 名 |
| 性别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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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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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职业 |
| 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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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所在 地址 |
| 现居住所在地居住时间 | 年 月至今 | ||||||
现就业单位 或 居民委员会 审核意见 |
单 位(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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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编号:YNGZH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书
州(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
出租人
承租人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说 明
一、本合同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供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州(市)、县(市、区)、乡(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管理部门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时使用。本合同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承租人凭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通知书》及有关身份证明,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手续,并签订本合同。
三、订立本合同前,承租人应对拟承租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的内容。对于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咨询。
四、【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 部分为填写内容。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五、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内容及要求(强制执行内容)外,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本合同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
六、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生效。未尽事宜,可以订立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内容应当与本合同的内容一致。含义矛盾的,以约定内容的含义为准。
七、除依法应当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完整一致。
八、由单位或群团组织统一团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由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和单位或群团组织参照本合同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约定。
租赁合同书
出租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日常联系地址和电话:
代理人: 职务:
具体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租人: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性别: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代理人: 与承租人关系: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承租人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情况见附件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等原则,承租人和出租人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人资格
本合同出租人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
(一)出租人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二)出租人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被委托(授权)单位以委托人或自身的名义与承租人订立本合同。
被委托(授权)单位名称:
委托(授权)依据:
第二条 承租人资格
本合同承租人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新就业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
(二)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
(三)在城镇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
(一)出租人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住房)坐落于 【县、市、区】 【乡、镇、办事处】 【小区】 【幢】【号楼】 单元 层 号,房屋结构为 ,户型为 室 厅 厨 卫。该住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二)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见本合同附件2。该附件作为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该住房和承租人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返还该住房时的完整验收依据。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一)该住房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该住房仅供承租人及本合同附件1载明的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居住使用。
第五条 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及期限
(一)该住房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二)承租人领取钥匙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1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月的租金。
2.按季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3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季度的租金。
3.按半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6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半年度的租金。
4.按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12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年度的租金。
5.一次性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租金总额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
(三)承租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现金支付。交款地址:
2.委托银行代扣。户名:
出租人开户银行:
专用账号:
3.银行转账支付。收款单位:
出租人开户银行:
专用账号:
(四)租赁期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调整租金标准,承租人承诺按照调整后的标准交纳租金。
第六条 租房保证金
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前,向出租人支付第一次房屋租金时,一并付给出租人租房保证金 元(大写 元整)。租赁期届满返还房屋时,承租人无违约行为,出租人全额退还租房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
第七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与该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出租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承租人承担的维修项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八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出租人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于 月 日前将该住房交付承租人,并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本合同附件2载明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该住房钥匙为交付。
(二)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申请续租未予核准,以及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须提前返还房屋的,承租人在合同到期之日起20日内,将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返还出租人。返还房屋时,承租人应当保持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结清租金、费用等全部款项。
返还房屋后,承租人遗留的物品,出租人可作废弃物处理。
第九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维修
本合同所称维修,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的维护、修理、更换。
(一)租赁期间,出租人承担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下列项目的维修: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棚等构件;
3.相关规定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的项目;
4.依法由维修资金开支的维修科目;
5.其它: 。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下列项目的维修:
1.房屋门窗的玻璃及门框扇、窗框扇等;
2.分户水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涤盆、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的房屋构件、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等;
5.其它: 。
(三)应当由第三人维修的,由出租人负责联系维修,承租人也可以自行联系维修。
(四)承租人负责维修的项目,承租人可以自主选择维修人,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房屋所在小区对维修的项目在规格、尺寸、材料、色彩等方面有统一要求的,承租人按照统一要求进行维修。
(五)出租人因维修影响承租人居住,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六)出租人对住房进行检查或维修,承租人给予必要的协助。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该住房未及时检查、维修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并承担法律责任。
(七)任何一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而导致损失,造成自己损失的自行承担,造成对方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其它: 。
第十条 房屋的使用
(一)承租人应安全、节能、环保、合理地使用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因使用不当、擅自拆除或者改造导致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损坏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承租人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1.擅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窃电;
2.擅自改装室内给排水、燃气管线;
3.在房屋内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4.在房屋内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载的物品;
5.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设施和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承租人需要对房屋进行改善,必须在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返还房屋时,承租人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出租人不补偿承租人因改善而支出的费用。
承租人未经书面同意擅自改善或者返还房屋时拆除改善部分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三)其它: 。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的变更
因实施城乡规划、房屋被征收征用,出租人提前收回该住房的,应对承租人先行安置。承租人可在出租人提供的其他房源中选择住房继续承租,双方订立变更合同。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的提前终止和承继
(一)租赁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因战争、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导致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灭失或者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
2.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并返还租赁房屋。承租人隐瞒不报或拒绝返还租赁房屋,按照合同约定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死亡的,本合同附件1载明的家庭成员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可以继续承租该住房,租赁期限为本合同剩余租赁期限。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续签
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需要继续租赁的,应提前3个月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实物配租续租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出租人与承租人可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一)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2.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3.其它: 。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承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状况,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
2.转借、转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调换承租房屋的;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及附属设施设备的;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5.逾期6个月未支付租金或未支付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8.其它: 。
第十五条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承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承租人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部分:
(一)因房屋权属争议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其它: 。
出租人延迟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出租人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部分:
(一)违反使用、维修、返还等约定义务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其它: 。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自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承租人逾期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自约定返还房屋之日起,按日向出租人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违约金,并按同期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房屋的强制收回
承租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应当返还房屋而拒不返还的,出租人可报请有关部门强制收回,承租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双方协商和解,也可以请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租人 份,承租人 份,上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签章): 承租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附件1
承租人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情况表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与承租人关系 | 工作单位∕职业 | 婚姻状况 | 个人年收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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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签章): 承租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件2
公共租赁住房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
名 称 | 单位(套、件) | 价值(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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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签章): 承租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件3
年 审 登 记 表
年审结果 | 经办人 签 字 | 租赁期限 | 月租金标 准 | 出租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 承租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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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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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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