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业务员伪造合同侵占公司27万 获刑3年

27.05.2016  11:52

    利用职务之便,云南一家房屋租赁公司业务员在收取房屋租金和押金后,不仅不将租金、押金如数交回公司,反而通过伪造房屋租赁合同和客户签字,“缩短”房屋租赁时间、减少房屋租金等方式,在短短一年时间里,侵占公司27万余元。西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汪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将35套出租房

    部分租金押金占为己有

    汪某是云南一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工作一段时间后,汪某渐渐熟悉了公司对外收取房租的模式。久而久之,汪某便开始利用职务之便给自己“谋财”。

    从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间,汪某利用担任该房屋租赁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在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取房屋租金和押金后,多次伪造房屋租赁合同、押金收条和客户签字,以缩短房屋租赁的时间,减少房屋租金的等方式,将由自己手上负责管理的35套已出租房屋的部分租金、押金占为己有。

    汪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财”的行为持续了1年多后,引起了公司老板的注意。

     犯职务侵占罪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5年10月,该房屋租赁公司老板,到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公司员工汪某涉嫌职务侵占。西山经侦大队民警通知汪某来进行调查,并劝其投案自首后,汪某前往梁源派出所自首。

    经认定,从2014年4月至2015 年6月期间,汪某经手收取该公司对外租赁房屋的租金、押金等款项中,共有27.4655万元未交回该房屋租赁公司,其中房屋租金为273700元,押金及物业管理费为965元。

    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汪某被西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作为公司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274655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汪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西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汪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责令汪某退赔经济损失27万余元给云南某房屋租赁有限公司。(都市时报 记者林舒佳)

编辑:周智宇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