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警方答户籍制度改革九问 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前所未有

27.06.2015  00:32

云南网讯(记者 赵岗)“本次改革健全和完善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居住证制度、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的制度性建设,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措施之实是前所未有的。”6月26日,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针对网民关注的云南户籍制度改革九大疑问做了详细答复。

为什么要开展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后,我国就形成了以非农业和农业户口区分城乡居民为主要特征的户籍管理制度,曾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发挥过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人员流动频繁,城乡割裂的二元化户籍制度的弊端日趋凸现,许多长期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还没有落户,许多农业转移人口还未能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严重制约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阻碍了城镇化发展步伐,加剧了城乡社会分化和贫富差距,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已是民心所向、势在必行。

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关系到‘四化’同步发展,是一次大的变革,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将这项改革作为一项基础性的改革,认真抓紧抓好”。2014年7月,国务院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继195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来,我国户口管理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从2007年开始,我省先后开展了“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启动了“农民进城”战略,推行了居住证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公安厅代省人民政府草拟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5年1月,省公安厅分别征求16个省级相关单位和16个州市人民政府的修改意见, 2月报公安部治安局得到原则同意。3月,经省公安厅党委会研究通过,并报省委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研究同意。4月28日,云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原则通过了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5月29日,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了《实施意见》。

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特点是什么?

这次户籍制度改革,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在总结过去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省情实际、着眼今后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这次改革是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全面贯彻落实。除我省因没有特大城市未明确相关政策外,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我省《实施意见》和《分工方案》中均得到完整体现和具体充实。二是这次改革是立足云南省情实际,符合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除完整体现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外,《实施意见》在放宽直系亲属投靠落户、解决无户口人员、畅通返农村原籍地落户等方面提出了突破性的政策。三是这次改革是对全省户籍政策的一次总体调整和整体构建。《实施意见》包括实施差别化落户、放宽租房落户、直系亲属投靠落户以及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家属等群体的落户条件,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等政策性调整。也包括了健全和完善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居住证制度、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的制度性建设,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措施之实是前所未有的。四是这次改革是按照中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进行的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推进新形势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方面的内容,与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土地等方面的改革统筹配套、协同推进。

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中公安机关是否出台了本部门的相关配套政策?

公安机关是开展户籍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着户籍制度改革的主力军和先锋队的职责。省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印发后,省公安厅随即出台了《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对公安机关开展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的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包括不同政策的针对人群、所需材料、办理时限、工作要求等。

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时间安排?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自2015年7月1日正式启动,但是在实施全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方面,我们把启动时间确定为2016年1月1日,目的就是要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二元化”户籍制度向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衔接过渡。

如何理解《实施意见》中的差别化落户政策?

按照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设计,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建制镇和小城市要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区人口50至100万的中等城市要有序放开落户限制,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要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要严格控制落户条件。目前,按户籍人口统计,我省暂不存在城区人口超过500万的特大城市和城区人口50至100万的中等城市。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其它城市(镇)城区人口均未超过50万,属小城市和建制镇。

因此,目前我省目前只存在2个层面的户口迁移政策,即全面放开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的城镇落户限制和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的落户政策。但是在《实施意见》中,我们设定了包括中等城市和特定城市的4个层面户口迁移政策,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增加了“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的内容。目前,昭阳区、麒麟区、大理市等部分城市的城区人口已接近50万,随着城镇化进程有可能突破50万,有必要预留中等城市户口迁移的政策空间。二是增加了“有效控制特定城市的落户限制”。对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城市的落户限制是根据《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具体要求设定的,但考虑到近年来这3个城市人口迁出大于迁入,条文中表述为“可以”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户口迁移政策,增加了当地政策的自主选择权。

同时,除3个城市外还加入了“以及因其它客观原因暂不具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城市”的表述,为今后可能出现不宜全面放开落户的特定城市预留了政策空间。应当说明的是,全面放开落户限制不等于无条件落户,在申请落户地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且实际居住是必须要坚守的基本条件。

这次户籍制度改革有哪些具体的突破?

一是突破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落户条件并推行积分制落户办法。二是突破直系亲属投靠落户限制。城镇地区(除昆明市主城区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三是突破租赁房屋的落户限制。城镇地区(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公民实际居住在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可以申请本人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四是突破农村地区返乡落户限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五是突破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限制。六是突破解决户口遗留问题的限制,对长期历史形成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户口遗留问题,如无户口人员等群体的落户,分别提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解决办法。

公安机关在户籍制度改革中有哪些制度性的建设?

除了落户政策方面的调整外,《实施意见》还在公安机关创新人口管理方面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制度性建设要求:一是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二是完善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如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三是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逐步实现全省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我省将如何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我省已于2008年启动了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7〕137号)也明确:“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在全省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及其他类型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实行‘一元制’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因此,与全国未实施“一元化”户籍制度的省份不同,我省的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面临的问题不是“建立”,而是“完善”。

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届时将不再以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区分农村人与城里人,改为根据实际居住地的不同来区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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