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进一步规范廉政谈话工作

22.01.2017  19:12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云办发[2016]36号)和《省级宣传文化系统实践“四种形态”切实加强党员干部谈话工作实施方法》(云宣通[2016]4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院各级党组织及负责人谈话痕迹资料管理,我院为院领导、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支部书记、支部委员、纪检委员配发了统一的“谈话记录本”。“谈话记录本”统一编号,姓名和编号一一对应。

  谈话分为提醒谈话、函询谈话和诫勉谈话三类,每次谈话要按要求认真填写谈话记录,谈话人、被谈话人、记录人、谈话时间、地点、谈话内容等信息完整,谈话的方式明确,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把谈话情况报纪检监察审计室,其中院领导的谈话记录由院办公室统一统计报送。

  纪检监察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各单位各部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

 

文:张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