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法律援助质量建设成效明显
09.12.2016 00:34
本文来源: 司法厅
一是强化监管责任。出台了《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机构管理责任的通知》,明确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再直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重点履行好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援助过程实施监督与管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作为具体实施法律援助行为的主体,要优先指派其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对群体性、敏感性案件要进行案件受理风险评估、办理动态监控,实施全程指导、跟踪,必要时可以组织优势力量联合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办理除刑事诉讼以外的其它类法律援助案件,侧重安排办理简单的、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的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从制度和机制上推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稳定提高。
二是规范法律援助过程。出台了《云南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规范》、《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云南省法律援助标准化服务手册》、《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办法》、《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过程记录办法》、《云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细则》、《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档案局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等,对法律援助过程实行标准化服务,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是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出台了《云南省法律援助政府购买服务办法》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样本)》,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服务外包的形式,将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事项及其它专项法律援助活动等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单位办理。并明确建立以确定项目、公开信息、选择承接、签订合同、履约管理、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流程,并严禁层层转包和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在同等条件下因承接主体不同交付案件时搞区别对待,严禁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援助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对缓解我省受援对象庞大、服务力量薄弱、工作经费短缺矛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我省持续强化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是强化绩效考核管理。出台了《云南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省级、州(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的经费等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促进政府法律援助责任的落实,推动法律援助机构履行监管职能,提升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能。为此,按照简明、实用的原则设置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考评指标,将资金到位、资金使用、财务管理、业务开展、资料上报等情况等纳入考核内容,经第三方运用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等定量和定性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百分制考核和评价。省厅结合考评结果,在分配省补经费时,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给予增减、奖惩,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从今年开展的全省法律援助经费、案件质量大检查和法律援助群众满意度随机抽样调查情况看,我省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比率已经从2014年的19%下降到现在的0.93%;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比率已经从2014年的19.9%上升到现在的32.6%(其中,刑事案件由67.2%上升到90.7%);法律援助案卷优秀率从2014年的54.4%上升到现在的78.3%(其中,社会律师案卷优秀率由81.4%上升到现在的92.6%);群众满意率达到99.8%。
本文来源: 司法厅
09.12.2016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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