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有所制,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要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