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意见》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各项建设

19.10.2015  12:56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联营、租赁、捐赠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委托运营、债转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

在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保障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意见》旨在破解农田水利 “最后一公里”的瓶颈制约。明确支持农民群众、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各类企业等投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形成农田水利设施多元化投资新格局。与此同时,全面放开和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对于新建且基本无经营性收入的纯公益性农田水利工程,以政府投入建设为主,或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建立项目收益或平衡补偿机制;对于投资较大、回收期较长但能“保本微利”的新建准公益性项目,政府通过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协同等机制,为投资人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委托运营等方式参与建设、运营和管理;对于新建经营性项目,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采取招商、股权投资等方式,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和管理;对于已建设施,通过拍卖、租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运营和管理。

意见》规范了项目实施程序,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项目公告和有关信息,依法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确定投资经营主体,项目前期工作由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与国有、集体投资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项目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产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的,根据投资比例进行股权配置和产权划分,政府投入比例不高于40%的,政府只占相应产权,不参与收益分配。

在农业用水价格上,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农田水利设施供水依法收取水费,供水价格原则上由市场形成。国有水库工程供水水价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终端用水实行定额用水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