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出台意见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全面深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自2018年2月15日起施行,已经在本市开展网约车业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及车辆,给予6个月过渡期。
巡游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8年
《实施意见》表明,在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前提下,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协调,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同时,深化巡游车改革。新增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经营权使用期限为8年,经营期内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制度,新增经营权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依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等方式进行配置。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2006年以前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16年(从交纳有偿使用费之日起计算),16年期满后还可以使用8年,不再收取有偿使用费;2010年以后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按照当时签订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合同执行。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确需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经营期限届满后,经营者拟继续经营的,可按规定向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考核合格的予以许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考核不合格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其经营权。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妥善处理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问题,确定合理的经营期限,逐步取消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实现平稳过渡。
巡游车运价探索向政府指导价过渡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要求,充分考虑巡游车的发展历史,清理规范巡游车经营权归属,逐步实现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证统一。对经营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对巡游车运价,在继续实施政府定价的基础上,探索向政府指导价过渡。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能源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价格部门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鼓励巡游车经营者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采取兼并重组或者股份制改造等方式优化整合。
此外,《实施意见》指出,网约车经营者应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昆明日报 记者王绍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