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脑癌被国企解除合同:双方互诉至法院

03.12.2015  14:03

     新华网云南频道12月2日电 1日,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因员工患有脑癌,云南天马物流有限公司在其休病假9个月后,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双方因此互相提起诉讼,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一方则要求继续履行。

    云南天马物流有限公司是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占股51%)。今年11月,天马公司和其员工张兰都向西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张兰请求法院判决天马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判令其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媒体上向自己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同时,要求补发相应的工资、补交相应的保险并承担因停止购买社会保险造成的医疗费用损失近13万元。天马公司则要求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不需支付、补交相关费用和保险。

    从庭审中,记者了解了这起纠纷的来龙去脉:2008年张兰应聘至天马公司担任行政人员,并于2011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年10月,张兰被确诊为左侧脑干恶性胶质瘤(即脑癌)。

    2014年3月因病情恶化,公司批了张兰九个月病假。12月份病假结束后,公司要求张兰上班。但张兰生活无法自理,于是向公司再次请病假,却遭到了拒绝。后天马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告知张兰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解除,并于今年2月办理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

    今年4月,经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张兰因病导致脑干、小脑胶质瘤、脑室扩大脑积水,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张兰随后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今年10月的裁决结果为:天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违反了法定程序,故确认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庭审中双方均提到了1995年施行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天马公司认为,该规定明确了张兰的医疗期只有9个月。张兰的辩护律师则认为,上述规定只是针对普通疾病的。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张兰患的癌症属于特殊疾病,其医疗期应当至少为24个月,因此天马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张兰的丈夫也来到了庭审现场。他说,张兰患的脑癌较为罕见,医生本来判断她能活一到两年,如今她已经坚持了4年。在张兰努力与病魔搏斗的时候,其单位作为一家国有公司却将患癌职工扫地出门,从根本上丧失了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我们曾向天马公司申请病退,也遭到了拒绝。

    案件没有当庭宣判。(记者王研)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