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被解雇员工索赔15万 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
2011年10月,在物流公司工作了7年的张兰(化名)被查出患有脑癌,治疗期满后,医院要求张兰静养。但就在这时,公司却要求她回公司上班,当张兰再次提交请假申请却遭到公司拒绝。此后,公司更是以张兰旷工15天以上为由,解雇了她,并将张兰诉上法庭。但张兰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并反诉公司,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昨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
张兰今年37岁,2008年9月,张兰应聘到了云南天马物流有限公司做行政文员。2011年1月1日,张兰与天马物流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在同年10月,张兰被确诊为左侧脑干恶性胶质瘤(即脑癌),2014年3月,张兰因病情恶化,需要入院治疗,因此她向公司请了病假。2014年12月22日,天马物流公司认为张兰9个月的医疗期已满,应该到岗上班,因此想张兰发出上班通知。
“张兰接到公司通知上班后,就拿着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书,又再向公司申请病假,可遭到公司的拒绝。由于医生建议张兰静养,且她刚做完手术也无法上班,因此张兰没有回公司。”其代理人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圆圆介绍,今年1月20日,天马物流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告知张兰,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于2015年1月12日解除,并于2月份办理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
今年8月,张兰以法定医疗期尚未届满为由,向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裁决:天马物流公司向张兰补发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6日相应工资,并补缴自2015年2月至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
裁决后,今年11月,张兰和天马物流公司分别向昆明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天马物流代理律师表示,按照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连续旷工15天的情况下,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张兰的医疗期应当为9个月,而张兰在收到公司发出的相关材料后持续旷工,因此他们根据相关规定,于2015年1月12日登报解除与张兰之间的劳动关系。且张兰从医疗期满后未向公司提供劳动,因此公司不应该向张兰支付相关工资报酬。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李圆圆说,张兰患有癌症,属于特殊疾病的范围,因此,张兰应当适用特殊医疗期规定,其医疗期应当至少为24个月。既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擅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天马物流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张兰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张兰的诉讼请求。
庭审后,由于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官宣布该案择日宣判。(昆明日报 记者蔡靖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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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文丽荣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