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局长:企业发微信红包应征税

17.03.2015  13:06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人民大会堂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依法征税;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征税。

  微信红包是春节期间,成为爆发性增长的新事物。王军表示,赞成网上观点“红包小玩怡情、大玩伤神”。同时,他表示,发红包的前提要合法合规,不能暗度陈仓。

  王军称,企业派发的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当收税。这是有法有据的。并且,收税的时候,应该由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王军举例说,亲友之间,娱乐性质的互相发的小额红包不应收税,而且这不与现行税法相冲突。

  “红包也带给了我不少思考,其中一个问题,是怎么样改进有奖发票问题。”王军表示,此前,为了加强以票管税,推出了有奖发票。但是手工状态下,刮奖比较麻烦,兑奖还要走很远。同时中奖发票不易保管。但如果在互联网下,这些问题都可能解决。

  王军称,税务部门在推进依法治税的过程中,自身的管理手段也要改变。怎样推出“互联网+发票+有奖发票”的新模式,王军透露,目前国税总局有关部门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和考虑这一问题。

来源: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