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要求签约率未达80%暂缓收房
旧城改造涉及拆迁补偿和安置,备受动迁各方关注。自今日起施行的《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要求,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房屋征收决定暂缓执行。
《办法》要求,动迁程序公开透明,实行事前征询和事前公示制度,全面、及时、动态地公开各种拆迁补偿安置信息。
《办法》规定,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及时公布。同时,要征询改建区域居民意愿,必须有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启动旧城区改建。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则要求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予以公布。
《办法》还要求,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要求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在被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旧城区改建还须征询改造区域居民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办法》明确,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80%以上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房屋征收决定暂缓执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薪、停职、离岗、降级、开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
此外,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未按补偿协议约定期限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3个月止,临时安置费按原约定标准的2倍支付给被征收人。(记者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