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县检察院依法纠正一起县法院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案件 相关责任人受到纪律处分
近日,彝良县检察院成功监督了彝良县法院审判人员陈某艺等人违法审判案,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5月7日,刘文荣因与邰盛伦离婚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彝良县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受理,并于 2009年6月24日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陈某康任审判员,陈某艺任书记员。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后,审判员陈某康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定于2009年7月2日在龙海司法所审理。当日,陈某艺在原告、被告及代理人均未参与的情况下,虚拟合议庭,伪造原告、被告和好的调解笔录,并以原告、被告及审判人员的身份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将案件结案归档。
2014年4月1日,当事人刘文荣到检察机关反映在其与邰盛伦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彝良县法院有违法审判行为,请求对该行为进行监督。受案后,彝良县检察院民行科及时向分管领导和院领导进行了汇报,同时向市院民行处进行了请示。在两级院的领导和指导下,对该案进行调卷审查及询问相关涉案人员。在经过调查认定案件承办人陈某艺、合议庭组成人员陈某康、牛街中心法庭庭长罗某的违法审判事实后,该院向彝良县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三位审判人员严格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相应规定进行处分。县法院采纳了该建议,对三名涉案审判人员作出了行政处分决定并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切实维护。
来源:省院民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