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昭通法律援助机构首次异地合作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11.02.2017  00:37
    2016年11月,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与昭通市永善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成功合作,为家属在永善县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并羁押于西山看守所的受援人何某成功地提供了法律援助服务。
    受援人何某,户籍地昭通市永善县,在昆明市西山区务工期间,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逮捕,并羁押于西山看守所。由于其在永善县的父母年老多病且家庭困难,无力到昆明来申请法律援助。经永善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协商,由昭通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进行法律援助申请审核后,将相关案件材料通过快递送达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由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实施法律援助。接到永善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寄来的材料后,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孙继能受中心安排承办此案,并第一时间投入案件办理。
    该案件于2016年12月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庭上孙继能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2.受害人对于本案件的引发具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3.被告人没有持刀伤人,被害人的刀伤并非被告人造成,并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西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于2017年1月5日作出判决,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由被告人承担受害人民事赔偿部分的80%。
    在此次法律援助异地合作中,昆明、昭通两地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协调、密切配合,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快捷高效的工作成功实施了法律援助,为受援人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方便,有效降低了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