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昆明市开锁服务业治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报告的3号公告
06.10.2014 19:04
本文来源: 公安局
关于《昆明市开锁服务业治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听证会听证报告已经昆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该征求意见稿起草单位联系。 附件:1、关于对《<昆明市开锁服务业治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的审查意见 2、《昆明市开锁服务业治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3、《昆明市开锁服务业治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公安局 2014年8月27日 附件1: 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对关于《<昆明市开锁服务业治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的审查意见 昆明市公安局: 报送我办审查的 《<昆明市开锁服务业治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收悉。经审查,该听证报告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和《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听证程序完备,听证报告内容详实、规范,同意向社会公告。 2014年8月22日 附件2: 昆明市公安局 关于《<昆明市开锁服务业治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开锁服务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增加治安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昆明市公安局(以下简称组织方)于2014年8月14日举行了《<昆明市开锁服务业治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新修订的《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已将开锁服务业纳入特种行业实施许可管理。为切实加强我市开锁服务业的治安管理,规范开锁服务业经营秩序,有效防范和减少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亟需制定出台《昆明市开锁服务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开锁服务业治安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公开举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听证会,以听取有关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意见,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为下一步工作的推进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间:2014年8月14日(星期四)14:00-16:00时 地点:昆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三楼会议室 三、听证参加人情况 (一)听证主持人: 姜 泽 昆明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二)听证委员:(4人) 李秀琴 昆明市政府四项办 陈立群 昆明市工商局法规处副处长 全 颖 昆明市公安局阳光政府四项办 赵留松 昆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法制处 (三)决策发言人:(3人) 黄永飞 昆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副支队长 高文波 昆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二大队大队长 毕 江 昆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 (四)听证监察人:(2人) 刘 艳 市政府法制办 李红文 昆明市公安局纪委 (五)听证记录人:(2人) 闫明辉 昆明云奕速记技术有限公司 蒙炳亮 昆明云奕速记技术有限公司 (六)听证代表:(18人) 魏建军 盘龙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代表) 杨建国 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副支队长(政协委员) 高崇慧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 萍 云南警官学院法律系教授 李兴军 云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治安一处 鲍克云 昆明市锁业协会 王明锋 昆明奇妙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金 强 昆明市西山区盛鑫开锁服务有限公司 曾 权 昆明五星联动开锁有限公司 陈连学昆明保安三九锁具专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项岩峰 昆明春和锁业有限公司 张绍清 昆明金锁匙开锁有限公司 蔡雨飞 高新区海源北路桂鑫园小区 王 斌 昆明群邦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王兴凯 云南涌椿科技有限公司 马 韬 五华区文明街40号 和盛利 盘龙区穿金路云南映象小区 金志成 官渡区关上关岭路1号 四、听证举行情况 (一)准备情况 2014年7月31日、8月6日,组织方在昆明市公安局门户网站(网址:gaj.km.gov.cn)、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网址:ygzf.yn.gov.cn)以及《昆明日报》刊登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1、2号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此外,邀请了主要新闻媒体到会报道和监督。 (二)听证会召开 本次听证会共邀请听证代表18人,包括人大代表1人,政协委员1人,专家1人,法律工作者2人,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及相关单位代表13人。18位听证代表全部参加了听证会。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1. 听证主持人介绍核实参加人员身份等情况; 2.听证监察人根据听证代表人数及参加情况宣读监察意见书; 3.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4.决策发言人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作简要情况说明; 5.听证代表就《办法(征求意见稿)》提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 6.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发言进行答辩; 7.有补充意见的听证代表补充发言; 8.听证代表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并核实签字; 9.听证委员进行合议; 10.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11.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字核定; 12.听证监察人对本次听证会的举行过程出具听证监察意见。 五、各个方面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听证会上,18位听证代表对市公安局《办法(征求意见稿)》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的比较完善和全面,特别是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开锁服务业经营规范、经营开锁服务业必备治安安全条件和办理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申报材料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有利于开锁服务业治安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同时,也对《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开锁服务业范围界定的意见和建议,法律工作者高崇慧、王萍都建议在第二条或者新增一条增加对开锁服务业范围界定的内容。 (二)对制定依据的意见和建议,有代表提出《办法》制定的只依据《条例》这个地方性法规,较薄弱,建议增加“相关法律法规”。 (三)对具体管理措施的建议,如王明锋、曾权代表提出第十一条第三项中,对机动车、保密、金融等部门提供开锁服务,必须有第三方见证人在场,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做到。 (四)对相关措词和条文结构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对《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部分措词和条文结构需要修改和完善。有代表提出条文中第四条“应当按照”建议修改为“应当遵循”,“本地行政区域面积”建议修改为“本地市场需求”。第九条中的“需”建议修改为“须”,申领材料建议另起一款。第五条和第十六条内容有部分重复,建议合并。 六、决策发言人对主要问题的答辩 听证会上,三位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代表提出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对听证代表提出的一些疑问也给予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开锁技术从业人员准入条件的设置,是依照《条例》和国家相关部委通知,结合我市实际设置的,是符合当前规章和公安机关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和打击入室盗窃违法犯罪活动的要求。 (二)部分代表提出应当界定开锁业范围和申办开锁服务业的许可证材料过于烦琐,复杂的问题,建议非常好,将研究后予以采纳。 (三)部分代表提出承接开锁业务时应当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是难于操作的问题,将会进一步的研究,再做出准确的表述。 (四)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起草办公室将认真梳理、研,对指导性较强,值得采纳、吸收的,我们将积极予以采纳、吸收,对《办法》进行再次修改后报市政府法制办。 七、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2014年8月18日,起草工作办公室召开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评议会,起草工作办公室相关成员参加了会议。经认真梳理,听证会共收到18名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19条,评议情况如下: (一)18位听证代表均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表示赞同,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比较完善和全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中,19条意见建议中有8条是对修订工作表示支持、赞同,无具体修改意见。对此类意见建议,听证机关表示衷心感谢。 (二)部分听证代表对制定依据、开锁服务业界定、相关措词及条文结构、具体管理措施等提出9条意见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非常有益,对《办法》修改的后续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值得采纳、吸收。 (三)部分听证代表提出从业人员准入及从业人员离开该行业后监管的2条意见建议,经评议,不予采纳,并说明理由。 八、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经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决定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应部分做出修改。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如下。 (一)关于《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法律依据薄弱,建议增加“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经评议,予以采纳,文本第一条增加“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二)关于“在第二条或者新增一条增加对开锁服务业范围界定的内容”的建议,经评议,此条建议予以采纳,文本新增第二条,对开锁服务业进行了界定。 (三)第十一条第三项,“对机动车、保密、金融等部门提供开锁服务,必须有第三方见证人在场,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做到”的建议,经评议,此条建议予以采纳,原文本第十一条第一项已对开锁服务提出了总体要求,已将第三项删除。 (四)第四条中“应当按照”修改为“应当遵循”,“本地行政区域面积”修改为“本地市场需求”的建议,经评议,予以采纳。 (五)第九条中的“需”修改为“须”,申领材料建议另起一款的建议,经评议,采纳代表意见。 (六)第五条和第十六条内容有部分重复,建议合并的建议,经评议,此条建议予以采纳。已将原文本中第十六条删除,相关内容并入原第五条第二款。 (七)关于“从业人员利用开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有行政处罚限定的应该去掉”的建议,因《办法》是按照《条例》的规定,前提是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经评议,此条建议不予采纳。 (八)关于“开锁技术从业人员接受培训以后,得到这些开锁技术之后,又改行从事其他行业,在改行之后有了开锁业技术,利用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也要进行一个规范”的建议,此种违法犯罪行为因根据其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由《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法律责任,经评议,此条建议不予采纳。 附件3: 昆明市开锁服务业治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开锁服务业治安管理,规范经营秩序,有效防范、打击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锁服务业是指经营以专业人员对锁具(含门锁、机动车锁、保险柜锁以及其他闭锁在标的物上的锁)进行技术操作,解除锁具闭锁状态或者对锁具进行维修、更换的服务行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锁服务业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昆明市公安局是本市开锁服务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开锁服务业的治安管理。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开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遵循“严格准入、适度控制、合理布局、满足需求”的原则,结合本地市场需求、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合理规划本区域内开锁服务经营主体数量,严格审核审批,切实做好开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开锁技术从业人员准入审核,严格审核开锁技术从业人员有无违法犯罪情况,对开锁技术从业人员信息进行全面采集。 公安机关应当开发建设开锁服务业信息平台,实现对开锁服务业的信息化监管,方便群众对开锁服务企业、开锁技术从业人员身份的查验。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昆明市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指导,由协会引导开锁服务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开锁服务流程,树立开锁服务从业人员的良好形象,提升开锁服务业的社会诚信度。 第八条 协会应当按照“统一培训、统一标识、统一模式”的要求,统一组织开锁技术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职业道德培训,对培训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和开锁服务卡,开锁服务卡上载明开锁技术从业人员的照片、姓名、性别、民族、开锁服务企业名称、居民身份证号和统一编码;统一开锁技术从业人员工作服的款式、颜色,统一佩戴开锁服务卡;统一开锁服务规范、流程。 第九条 经营开锁服务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二)经营主体为企业法人; (三)开锁技术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经开、高新、度假区不少于5人); (四)法定代表人和开锁技术从业人员无因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情形; (五)开锁技术从业人员经公安机关采集信息,并经协会培训合格。 第十条 经营开锁服务业须取得经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 申领《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开办申请; (二)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材料;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已注册为企业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五)法定代表人和开锁技术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六)协会对开锁技术从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 (七)开锁设备工具清单及照片; (八)经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法定代表人和开锁技术从业人员无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查询证明; (九)经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开锁技术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证明。 第十一条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取得《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开锁服务业经营者、开锁技术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承接开锁业务时,应当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的不得提供服务,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开锁技术人员在提供开锁服务时,应当向委托开锁人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开锁服务卡,并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单》(一式三联),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签字后分别交委托开锁人、开锁服务企业、协会留存备查,留存期不少于12个月; (三)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四)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开锁技术培训的,需向培训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公安机关同意培训的批复后方可组织培训。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组织开锁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开锁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和教育,增强开锁服务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协会向社会公布开锁服务企业服务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建议,规范开锁服务业经营秩序。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大对开锁业的监管力度,掌握开锁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查处、取缔违法违规经营的开锁服务企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昆明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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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2014 19:04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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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习近平在江苏考察时强调
在推进中国式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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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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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贯彻落实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昆明市公安局关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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