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之策 国资停车应兼顾公益属性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员李立纲教授认为,公共交通道路是城市基础设施,而城市基础设施本身就具有公益性,但由于车辆多而车位少,就需要通过适当的收费进行调节,这就是它的商业属性。就目前而言,现在昆明的国资停车只体现了商业属性,而没有兼顾到公益属性。
路边汽车泊位应体现公益性
李立纲认为,停车位资源紧张,而需求量却很大,在这个矛盾之间,就必须要进行适当的收费,进行必要的调节。“我是赞成收费的,但绝对不能收那么高。”他说,国资停车路边划线收费并无可指责,但是,正因为是路边公共道路兼具的公益属性,按照目前国资收费三类区域的标准来看,一类区域24小时每车每个停车位收费156元,已经非常高了;而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收费同样只高不低。这一收费标准远远背离昆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同时也没有体现出其公益性。
“现在有车一族大部分都是工薪阶层,车也是大家的生活必需品而非奢侈品。我认为合理收费很重要,比如一类区域车位停24小时,不应超过三四十元,且应区分夜间和白天收费,夜间收费自然应该远低于白天收费。在三类区域,收费标准应在10元左右。”
至于国资收费是否应该完全回归公益即完全免费停车?李立纲认为:不可能完全回归公益。“如果单纯讲公益性,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谁先来先得,谁抢到就是谁的,出现一些社会纠纷。”根据目前昆明停车的情况,他个人并不主张停车位免费,免费时段会造成管理的混乱,有的人随便停,占着车位不走,而有的人就会没地方停车,有失公平。
收费前征询公众意见很重要
李立纲认为,公共设施只要收费合理,其实就起到了管理的作用,公众应该都能接受,并不会一概反对。问题在于收费是否合理。
“既然你要做而且涉及到那么多人,你要有一个正式的说法,开听证会,公示收费标准等,不是一两个人或者几个部门说了算的。”李立纲说,不管是公益属性还是商业属性,收费的标准都要有所公示,合不合理,则要让车主参与进来,车主的意见要得到充分表达。当然,车主也要站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立场上来分析这个问题。
而国资路边划线收费,作为国有资产有限公司,是政府出面来办的,它的公益属性或商业属性的体现,可以通过社会组织来做,但目前以公司的形式来进行运作却值得商榷,虽然它有一定成熟成形的条件或机制来做,但既然是公司它就更偏重于商业利益。“如果是自己定标准自己收费,收了费又不向被服务者公布,被服务者的知情权受到制约。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还是政策的制定者,这三者在一个部门身上体现,这显然是很不合理的。”
过高收费背离停车位设置初衷
只要收费合理,公众并不是不能接受。李立纲说,如果不合理,大家意见自然会越来越大,继而引发冲突。此外,过高的停车费用,也会逼迫出越来越多的违法停车,“要是这个结果,就背离了设置路边停车位的本意。”李立纲认为,国资停车收费可以参照小区或者商场停车场的收费办法。
而对网友所质疑的国资停车涉嫌垄断的问题,他表示,如果国资没有公示也没有竞争,从收那么高的费用来看,垄断是可能的。但目前情况下,国资公司一家独大,最根本的不是垄断的问题,而是如何服务公众,给公众知情权,让公众知道收费的流向、降低收费标准才是关键所在。“只要定价合理,车主们能够接受,也能公开资金流向,无论是一家或者10家收费公司,对于公众来说关系都不大。”
律师说法
划定停车泊位应当进行听证
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智认为,从法理上说,城市道路属于社会公共设施,承载着城市的社会公益。如果要在城市公共道路两侧划定停车泊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区域停车需求、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编制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划定停车泊位供市民停车并收取停车费,这是要经过许可的事项,并且应当进行听证。
划线收费行为缺乏根据
记者了解到,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7月印发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仕恩认为,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该办法中没有泊位需要收费的规定。也就是说,停车场可以收费,收费的行为也可以进行授权。但是,不能把道路两侧的停车泊位等同于收费停车场,更不能授权给其他主体甚至是私人来进行收费。把道路停车泊位扩大化为收费停车场,混淆了二者之间的区别。“我们不反对收费,但要于法有据。可是从以上可以看出,国资划线收费的行为没有任何根据,在程序上也是违法的。”
收费标准没有事先听证也违法
我国价格法第19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省级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法无授权不可为。中央和省里的价格目录中没有道路停车泊位,说明中央和省里就没有授权收费,就不能收费。
朱智律师说,再退一步讲,即使法律规定停车泊位可以收费,那么,制定收费标准之时,如果没有事先听证,也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我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收费主体应公开招标
再者,由谁来收也是一个问题。王仕恩认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果要收费,也应进行公开招标,不应草率指定一个收费主体“伸手要钱”。而且,收了多少费,收取的费用用在什么地方都应当公示。还有,即使收费,该费用也应当专款专用于道路或停车场建设,而不能和政府的其他资金混合在一起,否则,最后又成了一笔糊涂账。对于国资公司这两年已经收取的停车费的总额、去向等,任何公民都有权申请昆明市国资委要求信息公开,如果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全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律师认为,广大车主认为收费不合理甚至违法,可以起诉国资公司要求退款。如果国资公司拿出发改委文件抗辩,车主可以就此文件要求发改委公开批准收费文件的法律依据、听证程序,由此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记者 邓建华 夏体雷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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