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报销比例要达到70%
日前,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五部门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医疗保险健康扶贫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含门诊特殊病,下同)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要达到70%。
对象、标准
●确保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实行全额资助。
●对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25个边境县、市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以及经批准的迪庆州除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外的农村居民,按照每人每年7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保,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对纳入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内以及居住在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全额资助参保,其中,在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中定额资助70元,不足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资助。
●对扶贫部门核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除上述已经由民政全额资助参保的人员外,其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
资助方式
●资助参保资金采取资金划拨到医保基金财政专户的方式,确保人费对应、足额缴纳、及时参保。
生育分娩
●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州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
●民政部门对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400元/人一次性生活救助,其费用由民政部门在临时救助资金中支付。
●贫困人口基层就医也可享受优惠政策,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保免起付线,合规费用全部纳入报销范围。
“兜底”措施
●对采取上述措施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仍然不能达到70%的,采取二次报销等方式。
●有效发挥医疗救助、扶贫资金的“兜底”作用,努力实现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90%。
●鼓励各地统筹资金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商业医疗补充保险,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相关政策
落实就医倾斜政策
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
落实门诊待遇倾斜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统筹中一般诊疗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支付。
糖尿病、高血压等14类慢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60%。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12类特殊病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
落实基本医保住院待遇倾斜政策
对符合分级诊疗、按照转诊转院规范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报销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乡级支付比例为85%-95%,县级支付比例为65%-85%,州、市级支付比例为65%,省级及省外支付比例为65%,原则上住院费用支付限额不低于15万元。
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按不低于50%的比例降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提高50%,合理确定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
落实重大疾病保障政策
继续落实好儿童先心病等22种重大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待遇,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其中尿毒症、重性精神病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