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9期】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政发〔2015〕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22号)精神,切实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现结合昆明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昆明是云南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交通的重要枢纽城市,也是农民工居家生活的重要城市,农民工已逐渐成为昆明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之一。自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17号)印发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公共服务,农民工服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目前全市农民工就业稳定性不强,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大量长期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落户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广大农民工的社会融入程度亟待加强等实际,需要我们深入剖析、找出方法、认真加以解决。面对新的形势,迫切需要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将农民工培养成为稳定就业的新型产业工人、发展成为在城镇常住并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新市民。这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首要任务,是统筹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二、 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加大全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不断强化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注重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注重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注重推进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注重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累计组织农民工参加各类培训30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努力实现常住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三、 具体措施
(一)强化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促进高质量就业。全面实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在岗农民工、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扩大开展中高级以上的职业技能培训规模,坚持职业培训高端带动、梯次发展,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加快培养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高技能农村劳动者。同时,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式,促进更多社会力量参与,依托企业、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定点培训机构,形成多元化的职业技能培训发展体系。根据市场需求,大力推行订单式培训、定岗培训、定向培训等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将国家通用语言纳入对少数民族农民工培训的内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市总工会、共青团昆明市委、市妇女联合会负责)
(二)强化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市教育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三)强化政策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创造条件努力实现就业信息联网,实现市、县、乡、村四级联网,为农民工提供便捷就业信息服务。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鼓励农民工输出较多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与本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输入地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对接,在输入地的支持配合下采用多种形式设立服务工作站点。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乡镇、农业创业示范村建设工作,将农民就业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现有各类开发园区、农业产业园,盘活闲置厂房和场地等资源,建设一批功能完善的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为农民工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建立健全农民工创业扶持服务体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强化政策集成,充分运用财政支持、税费减免、政策性金融服务、创业担保贷款、“贷免扶补”、“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等扶持政策,大力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有针对性地做好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水源保护区、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地区、库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工境外就业服务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市总工会、共青团昆明市委、市妇女联合会负责)
(四)扶持特色劳务品牌发展促进就业。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依据独特自然条件,自身优势,充分挖掘特色产业、民族民间传统工艺、旅游资源等吸纳农民工就业的潜力,探索建立扶持全市特色农民工劳务品牌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一批具有文化特色、有较高知名度和综合竟争力的农民工劳务品牌,逐步形成以劳务品牌推进农民工就业、以就业促进产业发展、以产业发展提升劳务品牌质量的机制,发挥劳务品牌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高质量就业的积极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市旅游发展委、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农民工就业。建立健全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以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为重点,制定出台鼓励和支持我市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推进服务标准化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加强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建设,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不断深化“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培育和扶持家庭服务龙头企业发展,以“增加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推进家庭服务业进步发展,扩大农民工就业容量。(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总工会、共青团昆明市委、市妇女联合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行《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样本签订,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完善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用工管理执行,规范用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同级工商、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以及法院要建立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共同做好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有关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负责)
(七)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继续深入贯彻《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完善落实好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三金五制”制度,推广“劳动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多种有效方式,实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各级政府负总责制度。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负责)
(八)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加快推进尚未在城镇落户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研究,继续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特别是矿山、井下、建筑、化工、高空清洗等危险、繁重岗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鼓励用人单位在普遍参加工伤保险前提下,为农民工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2016年实现我市社会保险数据大集中及全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负责)
(九)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法规、标准和机构。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按照相关政策保障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总工会负责)
(十)保障农民工农村“三权”等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明晰农民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流转管理服务,依法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入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别牵头,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在全市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两网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将农民工劳动争议纳入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范围,依法快速调处,提高仲裁效率。创新基层工会维权服务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倾听农民工合理诉求、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加强市、县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切实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负责)
(十二)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继续深入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活动,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鼓励有关组织成立专业化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将劳动争议、林权纠纷、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畅通人社部门“12333”、司法部门“12348”等法律服务热线,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加强对农民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市司法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共青团昆明市委、市妇女联合会负责)
(十三)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各县(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扩大项目范围。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区域中心城市,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设“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十四)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县(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输入地要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本地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进入城镇的农民工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的“免补”政策。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对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指导和帮助学校、幼儿园提高教育质量。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小升初和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开展好农民工随迁子女“家庭教育”、公共文化设施向农民工子女免费开放、以及社区帮扶等关爱流动儿童活动。(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共青团昆明市委、市妇女联合会负责)
(十五)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加强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加大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及针对特殊群体的推套防艾工作力度。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巩固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工作机制,加强考核评估,落实输入地和输出地责任。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共青团昆明市委、市妇女联合会负责)
(十六)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县(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各级住房发展规划。支持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使居住其中的农民工住宿条件得到改善。探索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地,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落实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可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政策,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
(十七)有序推进农民工城镇落户。根据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大全市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力度,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筹考虑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优先促进有条件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含租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并依法平等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统计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十八)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创造新办法、开辟新渠道,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市民政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总工会负责)
(十九)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立足“文化乐民、文化育民、文化富民”,继续办好“建设者之歌——云南省农民工文化节” 、“春城文化节”等系列示范性农民工文化活动。推动全市民族文化建设积极发展。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共青团昆明市委、市妇女联合会负责)
(二十)加强农民工人文关怀。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活动。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疏导。努力推进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总工会、共青团昆明市委、市妇女联合会负责)
(二十一)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继续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增加投入,依托中小学、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做到有场所、有图书、有文体器材、有志愿者服务。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入园需求。全面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心理关怀等活动,促进学校、家庭、社区有效衔接。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保障留守老人生活。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发挥农村社区设施关爱留守人员综合服务功能。(共青团昆明市委、市妇女联合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负责)
四、 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也要尽快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各县(区)和开发(度假)园区要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同级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市农业局负责)
(三)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以输入地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团组织配合,逐步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努力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市总工会、共青团昆明市委、市妇女联合会牵头,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积极作用。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对为农民工服务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进行正确引导、给予支持,充分发挥他们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改进对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扶持政策,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总工会负责)
(五)夯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探索建立农民工监测调查体系,对农民工规模、流向、分布、就业、收入、生活、社会保障和精神文化生活等情况,依法开展监测调查统计工作。要针对农民工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各级党委、政府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昆明调查总队牵头,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农民工中的先进典型,对相关热点问题开展及时正面的宣传报道。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和市级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农民工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针对各阶段农民工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和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