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迪庆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根据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49号)、《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92号)、《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2第4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15号)的要求,迪庆州环保局及迪庆州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自2015年4月10日起,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拥有量每年以20%的速度增加,尤其是轻型汽油车拥有量的年增加速度远远超过20%。机动车的增加,不仅给城市交通带来较大压力,更重要的是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急剧增加,给城市大气环境带来了严重污染。为此,2011年6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明确提出了从201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必须符合国Ⅳ标准的要求。为将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执行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迪庆州环保局及迪庆州公安局适时颁布《迪庆州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对于控制我州大气污染将起到极其重大的作用。
通告要求,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迪庆州新购置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车用柴油发动机汽车)、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汽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四标准)。在本州内办理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汽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将按照工信部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相关参数进行审核,对未达到国四标准的车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迪庆州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汽车,从2015年4月10日起,按照本州新车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根据上述时间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汽车销售企业应向购车人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严禁销售不符合本通告规定的汽车。购车人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所购汽车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迪庆州环保局污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