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跨省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28.04.2015  20:00

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跨省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业务许可简介
  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采用的传送方式区分有线、无线分别进行审批。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实施机关
  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67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四条:“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第五条:“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有线)》”。
  4.《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第六条:“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许可制度”;第八条:“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的,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申请条件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具备如下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下列情形之一:经国家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经国家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2.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3.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4.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关网络资源;
  6.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7.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来源;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申请利用无线方式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具备如下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国家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经国家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2.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3.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4.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5.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6.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申请材料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须提交如下材料:
  1.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传送方式等内容的说明;
  2.申办机构基本情况说明相关材料;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有线)申请表》;
  4.人员、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5.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6.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7.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申请利用无线方式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须提交如下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申请表》;
  2.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
  3.申办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4.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
  5.资金保障及来源;
  6.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7.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其中,申请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输业务的,还应提供下列文件:
  1.合法广播电视节目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2.确保广播电视传输安全的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3.卫星的轨道位置、转发器编号、极化方式、符号率、频率以及入网测试情况;
  4.安全播出、运行维护制度;
  5.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情况;
  6.经费保障情况、工作环境情况。
   审批程序
  申请利用有线或无线方式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在13个工作日内(通常需进行实地检查调研)做出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获得许可的,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有线或无线)》,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不许可的理由。
  申请利用有线或无线方式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申请单位向县级以上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其中,申请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输业务的,由申请单位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审核、审批时限
  13个工作日
   申请表格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有线)申请表》.doc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申请表》.xls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受理部门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受理部门:
  传媒机构管理处
  办公地址:昆明市人民西路94号院内
  通讯地址:昆明市人民西路94号院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邮政编码:650031
  负 责 人:方忠华
  联 系 人:袁啓城
  联系电话:0871-65358131    
  申请利用无线方式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受理部门:
  科技处
  办公地址:昆明市人民西路182号
  通讯地址:昆明市人民西路182号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科技处
  负 责 人:王 涌
  联 系 人:郭 嘉、廖庆和
  联系电话:0871-66292101、66292102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人: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