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
主持人和嘉宾使用管理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5〕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
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承担着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职责。多年来,总局就做好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管理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仍存在主持人无证上岗、未按规定注册等违规现象,个别主持人和嘉宾言行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确保广播电视导向正确、内容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主持人上岗管理规定。各广播电视机构要按照《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加强主持人资格管理,严格执行主持人持证上岗和执业注册制度,不得使用无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担任主持人;暂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持有执业证书并完成执业注册的人员指导下从事辅助性主持工作,但新闻、评论和访谈类节目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辅助性主持岗位。从事辅助性主持工作人员,应与广播电视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广播电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广播电视机构的管理和教育。广播电视节目要明确主持人和嘉宾的分工,主持人应承担节目的串联、引导、把控等功能,不得设置“嘉宾主持”,嘉宾不能行使主持人职能。
二、加强主持人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各广播电视机构要严格按照《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新广出发〔2014〕75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主持人职务行为信息管理。从事辅助性主持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参照《办法》执行。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
三、认真落实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制度。各播出机构播出自行制作、或从社会机构购买、或与社会机构联合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前,需对主持人持证和注册情况进行审核,对嘉宾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综合考虑主持人和嘉宾的专业素质和社会形象,判断其是否适宜发声出镜。要对主持人和嘉宾在节目中的言行举止认真审查把关,有问题的一律不得播出。要完整履行节目播前审查程序,不得随意跳漏环节,重播必须重审。
四、加强主持人和嘉宾教育培训。各广播电视机构要加强主持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和文艺观教育,引导主持人积极参加“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推动主持人下基层制度化、常态化,不断提高主持人政治素养和专业素养。要做好嘉宾上岗培训,引导其提高思想觉悟,明确自身定位,自觉遵守广播电视宣传管理有关规定。对季播节目中参加期数较多、相对固定的嘉宾要实施系统的培训。
五、明确责任主体,确保落实到位。各播出机构在主持人和嘉宾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做好新入职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变更注册和离职主持人执业资格注销工作;做好主持人上岗管理、职务行为信息管理、播前审查以及主持人和嘉宾教育培训工作。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主持人持证上岗和执业注册、变更注册、执业资格注销工作的督察力度,指导加强对相关节目内容的监听监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各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协会、各级播音员主持人委员会等行业组织,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推动形成良好行业风气。
六、做好主持人资质清查和主持人、嘉宾管理制度建设工作。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广播电视机构自即日起,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单位从事主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执业资格注册、变更注册和离职主持人执业资格注销情况全面摸底并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抓紧研究制定本单位主持人和嘉宾使用管理办法、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播前审查细则和教育培训方案。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给辖区内广播电视机构,指导督促各电台电视台做好主持人持证上岗、执业资格注册、变更注册和离职主持人执业资格注销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