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核
(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实施机关
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审核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一条:“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批准文件;
5.筹备计划。
申请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批准文件。
审核程序
申请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当地广电行政部门向上级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审批、审核时限
13个工作日
申请表格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频道许可证申请表》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受理部门
传媒机构管理处
办公地址:昆明市人民西路94号院内
通讯地址:昆明市人民西路94号院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邮政编码:650031
负 责 人:方忠华
联 系 人:袁啓城
联系电话:0871-65358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