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治艾滋病局关于开展2014年防治艾滋病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第二轮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防艾办(局),省防艾委各成员单位,委直属各相关单位,委机关各相关处(室、局),省级各相关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意见》(云发〔2013〕12号)的精神,遵循省政府提出的“引方向,解难题,购服务,促规范,出政策”指导原则,自2014年7月以来,云南省防治艾滋病局组织实施了2014年度云南省防治艾滋病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
在云南省防治艾滋病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级技术支持机构和专家组全力支持,各州(市)卫生局、防艾办(局)广泛宣传动员,经过各个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及其托管机构和技术支持机构的积极配合和努力,全省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顺利开展。首轮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已于2014年8月底正式启动,75个社会组织获得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经费支持。目前,云南省防治艾滋病局拟组织实施第二轮防治艾滋病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申报工作,经报请云南省防治艾滋病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现将申报的相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第二轮项目的总金额
本轮防治艾滋病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项目总金额为179.104万元,每个项目申请的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二、第二轮项目申报领域
(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干预
该领域的支持经费拟占总经费的40%,约合72万元。
购买服务的内容:针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开展抗病毒治疗陪同转介、入户随访、定期随访、CD4检测、结核病检查和病毒载量检测,针对不同病人特点开展配偶检测、依从性教育、互助小组活动和生活救助等。
(二)青少年防艾宣传及性健康教育
该领域的支持经费拟占总经费的20%,约合36万元。
购买服务的内容:针对高校大学生、职高和中专学生、校外青少年等开展艾滋病相关知识宣传教育、性健康相关知识宣传教育、HIV动员及陪同检测、确证陪同转介、安全套推广使用和规范性病诊疗转介等。
(三)流动人口、留守妇女和老年人干预
该领域的支持经费拟占总经费的20%,约合36万元。
购买服务内容:针对流动人口、留守妇女和老年人开展艾滋病相关知识宣传教育、性健康相关知识宣传教育、HIV动员及陪同检测、确证陪同转介、母婴阻断、安全套推广使用和规范性病诊疗转介等。
(四)学校中的男男性行为人群干预
该领域的支持经费拟占总经费的10%,约合18万元。
购买服务内容:针对大中专院校、职技校等学校中的男男性行为人群开展艾滋病相关知识宣传教育、性健康相关知识宣传教育、HIV动员及陪同检测、确证陪同转介、安全套推广使用和规范性病诊疗转介。
(五)阳性暗娼管理
该领域的支持经费拟占总经费的10%,约合18万元。
购买服务内容:针对阳性暗娼开展抗病毒治疗陪同转介、入户随访、动员接受抗病毒治疗、定期随访、CD4检测、结核病检查、病毒载量检测、依从性教育、互助小组活动和生活救助等。
三、鼓励参加过首轮申报、但未获得省级和州市级经费支持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第二轮申报工作。
四、项目申报信息公开平台
项目申报信息将在邮箱 [email protected] (密码:7195160)和云南省卫生厅网站( www.pbh.yn.gov.cn )上公开发布。
五、项目申请时间
(一)社会组织将项目申请书于2015年3月13日前交送到当地县(市、区)防艾办(局);
(二)各县(市、区)防艾办(局)于2015年3月16日前将审核后的申请书上报州(市)防艾办(局);
(三)各州(市)防艾办(局)于2015年3月18日前将复核后的申请书纸质版邮寄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同时提交电子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 [email protected] ,逾期不予受理。
(四)省级各相关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省项目办提交项目申请书。
(五)邮寄地址:昆明市西华园五家堆300号云南省药物依赖防治研究所,邮政编码650228。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云南省药物依赖防治研究所罗健、张存敏、李抒,电话0871-68055578;省防艾局汪葵、杨志伟,电话0871-67195169、67195160。
六、其他相关要求
除上述要求外,2014年第二轮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原则、组织领导与管理、申请机构资质、工作流程、申报要求、审核、复核、评审和批准程序、启动实施、拨款、督导与评估、项目经费开支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与首轮一致,详见《云南省防治艾滋病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方案细则(暂行)》。请各州(市)防艾办(局)积极组织动员辖区内社会组织申报项目,并按本通知的要求按时、高质量完成辖区内社会组织的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 通知正文全文.doc
云南省防治艾滋病局
201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