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
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做好省地方性法规案审议工作
(一)继续审议的法规案(1件)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适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初次审议的法规案(5件)
1.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拟安排5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2.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拟安排5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3.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拟安排7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4.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拟安排9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5.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拟安排11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可以视情况适当调整。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项目(10件)
修订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等,制定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云南省昭通城市管理条例、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云南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等。这些立法项目,视成熟情况适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于列入计划的法规项目,要加强立法沟通协调,提前介入调研起草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解决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立法质量。
二、完成全面清理法规工作
按照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要求,完成1979年省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220件地方性法规(包括具有地方性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全面清理工作。通过法规清理,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适时作出修改或者废止。
三、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落实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三次会议提出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要求,经省委批准,将对130件地方性法规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并探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制。通过立法后评估,广泛听取立法机构、执法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为立法工作提供较为客观的意见建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四、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实施意见,不断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规范立法工作程序,在修订实施立法技术规范和人大各委员会审议程序规定的基础上,抓紧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立法后评估办法和法规清理办法,推进立法工作各个环节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
五、加强州市立法工作指导
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和昆明市立法工作的指导和帮助,了解掌握立法计划,协调沟通工作进展,为常委会会议审议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和审查昆明市地方性法规做好服务工作。加强对其他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研究,做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相关准备工作。
六、加强立法调研
围绕把云南建成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新定位和新要求,开展对若干重点立法课题研究,既配合立法计划实施把调研工作做深做实,也为改革发展提供立法决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