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缺扩范围 选优提水平——人社部医疗保险司司长陈金甫介绍2017年版药品目录相关工作

25.02.2017  00:37

2017年2月23日,人社部医疗保险司司长陈金甫参加部门户网站在线访谈,介绍2017年版药品目录相关工作并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陈金甫:

前期由于种种原因,药品目录调整的周期确实较长,这个问题我们也非常重视。本次目录发布后,我们一方面将抓紧开展谈判药品准入,指导各省(区、市)人社部门进行乙类药品调整,另一方面将着手研究完善医药用药管理办法,建立常态化、动态化的医保用药准入机制,做好目录准入、支付标准、使用管理等环节的有机衔接,逐步实现医保用药的全流程管理,使保障范围与临床用药实际、医药技术进步向适应,在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好保障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医疗保险支持创新、促进发展的作用。

主持人:

尽管新版药品目录调整发布,但社会还是期望今后目录能够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您对于规范药品目录调整周期有什么看法?

陈金甫: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各省(区、市)可以按规定对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部分进行适当调整,并发布本省(区、市)的医保药品目录,我们要求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各省(区、市)药品目录发布后,各统筹地区应在1个月内开始执行新版药品目录。 2017年版药品目录明显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保障范围,这是党和政府不断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随着2017年版药品目录的贯彻落实,将有利于减轻广大参保人员目录外药品疗费用负担,有利于支持临床用药技术进步,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主持人:

大家非常关心2017年版药品目录什么时候能够执行。您认为新版药品目录会给参保人、医疗机构和医药行业带来什么影响?

陈金甫:

关于部分专利、独家药品价格较高的问题,社会各界非常关注,前期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和一些地方医保部门的准入谈判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有益的经验。依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的要求,药品目录调整方案中提出对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但价格较为昂贵,按照现有市场价格纳入目录可能给基金带来一定风险的专利、独家药品,要探索建立谈判准入机制,由专家评审确定谈判药品范围,组织医学、药学、卫生经济学、保险管理等领域的专家进行谈判,达成一致后,将符合条件的药品列入药品目录。据此,目录评审中经过咨询专家评审、遴选专家投票等程序,同步确定了45个拟谈判的药品。这些药品中近一半为肿瘤靶向药物,涵盖了白血病、肺癌、胃癌、结直肠癌等常见肿瘤,其他为心脑血管疾病、罕见病、糖尿病等重大疾病用药。下一步我们将在确认相关企业是否具有谈判意向后,向社会公布拟谈判药品名单并按相关程序组织谈判,将达成一致的品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在更好的保障参保人员临床用药需求的同时保证基金平稳运行。

主持人:

我们注意到2017年版药品目录中除了本次发布的2535种药品外,还提到45种拟谈判药品,这些药品主要是什么,名单什么时候公开?

陈金甫:

2017年版药品目录不仅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也同样适用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为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目录制定中对工伤保险用药予以了特殊的考虑:一方面充分考虑了职业病等特殊疾病的用药需求,新增了治疗尘肺病的汉防己甲素等药品;另一方面药品目录中A型肉毒毒素注射剂等5种药品的“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这些药品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不属于基本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也就是说工伤保险的用药范围要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下一步我们还将指导地方及时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工伤保险治疗药品列入地方调整的目录当中。

主持人:

目录中不仅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还有工伤保险用药,工伤保险用药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有什么关系?目录中哪些药品适用于工伤保险参保人员?

陈金甫:

药品目录工作方案中提出“调入药品重点考虑临床价值高的新药、地方乙类调整增加较多的药品以及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等”,专家组在评审中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对上述药品予以重点考虑,并注重做好与医药领域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一是新增了91个儿童药品品种,药品目录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药品或剂型达到540个,进一步加强了儿童用药保障力度。二是加大对创新药的支持力度。创新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医药行业创新发展意味着研制和生产出质量更好、疗效更佳、成本更低的药品。为此,目录调整中将2009年后上市的新药作为重点评审对象,并对其中的创新药进一步倾斜。2008年至2016年上半年我国批准的创新化药和生物制品中,绝大部分都被纳入了2017年版药品目录范围或谈判药品范围,仅很少的品种因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疫苗)或临床认可度较低等原因未被纳入。三是重点考虑重大疾病治疗药物。治疗癌症、重性精神病、血友病、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的常用药品基本被纳入了药品目录或谈判药品范围。四是大力支持中药、民族药。在坚持“中西药并重”的基础上,加大对中药和民族药的支持力度,2017年版药品目录中西药与中成药占比达到51%和49%,基本持平。专门组织了藏医、蒙医和维医专家,对藏药、蒙药、维药进行评审,新增民族药41个,增幅达到90%,比例明显高于其他药品。五是与2015年国家谈判药品做好衔接。替诺福韦、埃克替尼、吉非替尼等3个药品均经专家评审纳入了药品目录。六是大力支持基本药物制度。绝大部分国家基本药物被纳入了药品目录甲类部分,支付比例高于乙类药品。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2017年版药品目录重点调入了哪些药品,出于什么考虑?

陈金甫:

2017年版药品目录在结构上与2009年版相似,均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四部分组成。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西药、中成药部分共收载药品2535个,较2009年版目录新增339个,增幅约15%。其中西药1297个,中成药1238个。中药饮片部分未作调整,仍沿用2009年版药品目录的规定。此外,考虑到部分药品具有很高的临床价值但价格较为昂贵,按照现行价格纳入目录可能给基金带来较大压力的实际情况,专家同步评审确定了45个拟谈判药品,下一步将通过谈判适当降低价格后再纳入目录范围。

主持人:

对于每个人来说,可能最关心的是本次调整后的新药品目录与2009年的相比有什么变化,增加了多少品种?

陈金甫:

药品目录调整的基本程序如下:一是成立药品目录调整领导机构,起草工作方案。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保监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有关司局成立了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立办公室、监督组和专家组,分别负责工作组织、纪律监督和具体药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后定稿。二是建立评审基础数据库。药品目录评审不接受企业申报,也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行政经费解决,所有基础数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供。根据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的国家药品注册数据库,共整理药品注册信息16.5万条、中西药品种剂型1.7万个,此外我们收集了地方医保、新农合、国家基本药物、军人免费药品等目录纳入情况及市场价格、临床使用数据等信息,经过标准化和分类,形成了提供专家评审使用的完整基础数据库。三是组织咨询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分咨询专家评审和遴选专家投票两个阶段。咨询专家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药品评审技术要点、论证提出备选药品名单(含拟谈判药品备选范围)、提出纳入目录药品的管理措施等。根据《咨询专家产生办法》,从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等行业学协会推荐的4200余名专家中产生了包括6名院士在内共381名咨询专家,均为国内医药学各专业领域的顶级专家。咨询专家组先后召开近20次评审会,对基础数据库中的所有药品进行评审筛选,提出了备选药品名单。四是进行全国投票遴选。遴选专家的主要任务是对备选药品名单进行投票遴选,确定药品目录品种。遴选专家由各省(区、市)推荐产生,一般是在各自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专家,共计2.5万人,其中30%的专家来自于二级或以下级别的医疗机构,实际参与遴选的专家从中随机抽取。12月下旬,全国25个省份的3522名遴选专家同时以电子投票的方式对备选药品名单进行了投票遴选。五是确定药品目录。根据遴选得票率的高低,专家确定了拟纳入新版药品目录的品种和拟谈判的品种,并对部分价格较高、基金影响较大的药品研究提出了限定支付范围。

主持人:

大家都很关心,也很好奇,药品目录的调整过程是什么样的?请您介绍一下。

陈金甫:

本次药品目录评审坚持了四条基本规则:一是严格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文件开展,坚持了依法行政。二是坚持专家独立评审机制,药品目录完全由专家评审确定,行政主管部门不参与评审,也不干预专家评审结果。三是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药品目录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调整的基本程序和原则也向社会公开,药品注册等基础信息由主管部门提供,不接受企业申报。四是加强廉政保密工作。制定了《咨询专家产生办法》、《咨询专家守则》、《工作人员守则》、《保密承诺书和无利益冲突申明》等规章制度,成立了专门的监督组实施全程监督并受理投诉。参与评审的专家名单及会议过程严格保密;遴选专家名单随机抽取产生;遴选专家通过电子投票方式进行遴选,确保准确安全。评审全过程均有存档,遴选投票结果长期保存备查,确保了过程可追溯。

主持人:

药品目录的评审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怎样做到依法合规以及“公平、公正、公开”?

陈金甫:

2009年以来,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民医保基本实现,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为适应医疗技术水平和临床用药水平的提升,进一步减轻广大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按照有关工作部署,2016年下半年人社部启动了药品目录的调整工作。本次药品目录调整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提出了“补缺、选优、支持创新、鼓励竞争”的指导思想,即重点考虑调入现有药品目录没有覆盖的治疗领域、作用机理以及重大疾病、精神疾病、儿科妇科等药品,优化目录结构,优选性价比较高的品种,支持医药技术创新,通过扩大临床用药选择促进医药产品竞争等。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我们起草了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并于9月底通过网上公示和会议座谈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和有关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相关学(协)会代表的意见。根据各方意见,我们对工作方案作了修改完善,这是本次药品目录调整的基本遵循。

主持人:

刚才您提到上一次调整目录是在2009年,时隔8年再次调整,这次调整出于怎样的考虑?调整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陈金甫: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是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标准和重要保障措施。医保制度建立之初,《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就提出要“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1999年,原劳动保障部等七部委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对医保药品目录的纳入条件、评审机制、调整机制和工作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1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进一步明确了医保药品目录在基本医疗保障中的法律地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原劳动保障部、人社部分别于2000年、2004年、2009年调整发布了三版药品目录,目录品种逐步扩大、用药水平逐步提升,在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执行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是2009年制定的,共收载药品2196种,其中西药1164种,中成药1032种,应该说涵盖了多数临床常用药品,能够满足参保人员大部分的用药需求,但是药品目录长期未调整导致的参保人员目录外药品费用负担较重、与临床用药需求脱节、创新药品无法进入目录等问题逐步显现,这些都迫切要求我们调整发布新版药品目录。

主持人:

2017年版药品目录刚刚发布,这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以来,第四次对药品目录进行调整。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我国医保药品目录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

主持人:

2017年2月23日,人社部医疗保险司司长陈金甫参加部门户网站在线访谈,介绍2017年版药品目录相关工作并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