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决定2014年至2016年延续并完善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

26.01.2015  15:21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决定继续实施支持金融、保险机构涉农业务税收优惠政策,并提高了享受优惠政策的农户贷款限额,将小额贷款限额从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进一步优化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环境。

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