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院发布《云南法院2016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
全省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3377件创历史新高;行政机关败诉率9.41%小幅下降;近半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8日上午,省高院发布《云南法院2016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通报2016年行政审判的相关情况,同时邀请数十家行政单位代表列席、座谈,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
据悉,这是该院连续三年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旨在“通过行政审判,消除和遏制行政不作为,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新收一审行政案件3377件创历史新高
白皮书指出,行政案件数量继续保持增长态势。2016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3377件,创历史新高。主要原因是2015年立案登记制及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畅通了立案渠道,扩展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调动了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积极性。2016年行政案件收案数在2015年收案数大幅上升的基础上,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行政机关败诉率9.41%小幅下降
2016年,行政机关一审行政案件败诉率为9.41%,同比下降3.18个百分点。这表明我省行政机关执法水平整体有所提高,法治意识有所增强。但不可忽视的是2016年乡政府类案件败诉率为16.67%,败诉率同比上升6.54个百分点,为主要行政管理类别中败诉率最高的一类。这说明我省乡、镇基层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近半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2016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48.54%,同比上升0.57%,与上年度基本持平。
2016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高的地区为玉溪、版纳、德宏、铁路法院等4个地区,均超过80%以上,其中玉溪地区达97.83%,为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最高的地区。2016年,昆明、保山、楚雄、昭通、怒江5个地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于50%,其中昆明地区为全省最低,出庭应诉率为20.13%。
云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田成有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而目前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仍低于50%,说明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状况并不理想,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
5建议助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白皮书指出,从2016年审理的情况看,反映出一些诸如执法主体和权限不明、认定事实和证据不清、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详细、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执法中需要重视和改进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问题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近年来收案较多,2014年至2016年分别为171件、155件、141件。
据此,报告就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提出了5点建议: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准入和资格制度,减少行政执法中的违法、错误及瑕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如房屋征收、清理违法建筑等要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复议的作用;提高常见行政管理领域和日常监管的执法水平;重视行政和司法的互相尊重与配合。
参加发布会的省政府法制办黄旻巡视员表示,全省行政机关要对白皮书中提到的问题和建议高度重视,要改革体制、完善程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同时加强行政首长应诉的工作。
解读
关键词:推动依法履职
发布会上,田成有指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历来为社会所痛斥和鞭挞。实践中,不少政府机关效能低下、推诿扯皮、态度生硬,有的工作人员没把心思和精力集中在干事业上,不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有的“有利则为,无利不为”,既背离了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能,导致国家政令不畅,执政不力,还直接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到对政府的信任。
“人民法院发布这类案件,是希望通过行政审判,消除和遏制行政不作为,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他说。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改革
田成有指出,全省行政案件收案数量不断飙升,说明立案登记制实施两年来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但今后要注意的是警惕和防范“立案难”问题的反弹,坚决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坚决清理限制和剥夺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严禁以任何理由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
同时,在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也应注意科学准确地理解立案登记制,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进行审查,避免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切实解决行政案件程序空转问题。
关键词:跨行政区划管辖
据介绍,2016年云南部分法院开始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试点,高院制定了相应方案并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内容是由铁路两级法院管辖昆明、红河部分一、二审行政案件;在楚雄、曲靖、普洱3个中院辖区范围内确定2-3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一审行政案件。下一个阶段将认真总结,进一步推进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改革工作。
案例
被指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职责,西山区政府成被告
案情
2009年9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上级政府文件,成立西山区昆明铁路枢纽扩能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开展拆迁工作。刘蜀黔承租的部分土地及地上设施位于拆迁范围内,刘蜀黔持有一份其陈述系指挥部工作人员直接送达给其本人的指挥部《会议纪要》,其中记载:对于刘蜀黔提出要求补偿回填土方的费用,经会议讨论,鉴于被拆迁的钢架大棚较多,拆迁公司拆迁后建筑材料由刘蜀黔回收,以弥补回填土方产生的费用损失,由街道办事处和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协商后开展相关工作。刘蜀黔认为区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未对其进行补偿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区政府按照《会议纪要》对其回填土费用进行补偿。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区政府作为征地拆迁的行政主体,具有征收补偿职责。《会议纪要》虽系内部商讨记录,但刘蜀黔通过一定途径知悉、获取了该《会议纪要》,且表示认可和接受,《会议纪要》内部文件外化且刘蜀黔对此产生实际信赖利益,《会议纪要》系对回填土补偿事项的行政承诺,区政府应据此予以补偿。刘蜀黔为证明其损失提交了《施工承包合同》及《收条》,较区政府而言更为明确、具体地反映了回填土施工及投入情况,在区政府及第三人未能举出反证予以推翻的情形下,法院对此予以采信。遂判决区政府补偿刘蜀黔回填土施工费用损失人民币共计596147.35元。
刘蜀黔和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区政府作为实施征收行为和承诺给予回填土补偿的主体,在区政府对回填土及补偿问题不举证、也不针对刘蜀黔所提证据提出相应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对刘蜀黔提交的《会议纪要》及其实施回填土工程投入情况的证据应予认可,否则区政府不举证也不承担相应责任,明显不公平。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意义
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回填土损失虽不是被告拟定补偿方案中的既定补偿项目,但基于行政机关在《会议纪要》中的相关决议内容,已构成对回填土补偿事项的行政承诺,故被告依据其承诺内容负有补偿义务。
男子状告县国土局、县政府,因举证不能败诉
案情
阮开明于2000年1-2月向会泽县娜姑镇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办公室等部门交纳了林地占用费、森林消防抵押金、矿产使用费、勘查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625元,以娜姑镇企业办综合开发部名义在娜姑镇开办砂石厂。因阮开明一直未依法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砂石厂2004年被会泽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强制关闭。
2015年2月9日,阮开明以其提出申请后,县国土局不履行向其颁发砂石厂采矿许可证的法定职责为由,向会泽县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驳回阮开明的复议申请。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阮开明要求县国土局颁发开采许可证,但不能证明其向县国土局提出过办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合法。阮开明要求撤销县政府复议决定及要求县国土局颁发开采许可证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阮开明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意义
行政相对人虽交纳相关费用或办理一些前期手续,但未按法律规定向法定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的,不能视为行政机关收到其申请,行政相对人在无法证明行政机关收到其申请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对行政诉讼中原告依法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和完成举证行为具有指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