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工作的通知

08.12.2014  19:32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升鉴定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根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和《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现就2014年度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2013年度年检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二、年检内容

(一)2014年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情况(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和遵守国家、省有关鉴定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鉴定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二)鉴定场地、设备设施、检测工具仪器配置情况。

(三)机构管理人员及专(兼)职考评人员情况。

(四)档案管理情况。

(五)鉴定工种、产业分布情况及鉴定数量。

(六)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报告书(附件1)。

(二)鉴定所(站)成立批文、2013年年检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大小),许可鉴定的工种(含增加和提升级别的许可工种)相关批文复印件。

(三)财务年度审计报告(财务不独立的单位,由财务主管部门出具2014年度鉴定收支报表)。

(四)考评人员名册(附件2)。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上报省厅一份(同时提交电子版)、州(市)一份、留存一份。

四、年检组织与实施

(一)鉴定机构自查。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对2014年度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自查,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年检报告书一式二份,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会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正副本一并报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我厅直接管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报我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核查各鉴定机构的工作,切实规范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

(二)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查初审。2014年12月1日—30日在各鉴定机构自查的基础上,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照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复查验收,并签署意见,于2015年1月15日前上报。

(三)组织抽查和换证。省厅在州、市复查的基础上将组织抽查。对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省厅直接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变更鉴定范围、负责人、办公地址等信息的鉴定所(站)需提供有关批文复印件。逾期或不参加年检,一年以上未开展鉴定工作,视为年检不合格。

五、年检结果发布

(一)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年检合格且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到期的鉴定所(站),将于2015年3月底前换发新的许可证;对年检不合格的鉴定所(站),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内不得开展鉴定工作,整改期满后经省、州市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二)年检工作结束后,年检结果将对社会公开发布。

联 系 人:职业能力建设处  韩国华     

联系电话:0871—6719573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报告书

2.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花名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0月31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人:guanli